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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思路的转换——基于中国的侦查环境分析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当社会、犯罪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之时,侦查思路就必须有个大的转换。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科学化、法治化以及其他正确理念确立等三方面切入,侦查思路的转换包含有:1.侦查科学化方面:侦查队伍的建设必须业余化向专业化转变;侦查的领域从单纯的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的空间;侦查路径从注重从案到人转变为从案到人与从人到案并重;侦查方式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向讲究谋略、利用科技;从简单劳动向智能化工作转变,侦查环境、手段趋向数字化。2.侦查法治化方面:从关系主义向法律至上转变;从偏重于实体转变为实体和程序并重;从对证明能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从形式上的对抗制转向实质上的对抗制;侦查管理实现法治化。3.其他侦查理念方面:客观公正侦查;侦查中讲究效益;侦查的视角面向全球;实现和谐侦查。
【关键词】侦查法治化;侦查科学化;侦查理念;侦查思路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我们经常都会提到侦查思路的转换问题。转换是一种变化,体现出与时俱进。从总体上讲,侦查思路应随着犯罪、科学技术、社会等的变化而不断转换。当然,所谓的转换有小的转换,也有大的转换。小的转换是经常的,快速的;大的转换则应取决于时机,是渐进的。当社会、犯罪尚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之前,所有的侦查思路转换都应属于小的转换,而当社会、犯罪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之时,侦查思路就必须有个大的转换。当前,可谓社会、犯罪正处于发生根本性变化之时,即社会正从工业化向信息化演进,犯罪因社会的变化正全面地向流动、跳跃、与信息化相融合演化。与此同时,法治建设要求各项工作融入法治化轨道。在此背景下,侦查思路必须来个大的转换。应摒弃旧的思维、旧的方法、旧的工具、旧的手段等,而以与国际接轨的思维、新的方法手段、信息化工具等取而代之。这是历史的必然,是一种理性睿智的选择。如果思想僵化、固步自封,跟不上时代的变化,那么,只能在对付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而如果解决思想、与时俱进,依照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理念进行侦查思路的转换,那么就能在时代的变迁中品尝到现代科技给侦查工作带来的“甜果”——侦查工作将如鱼得水。当然,大的变化必须是渐进式的。昨天在变,今天在变,明天还在变。通过一段时间的持续,侦查思路也就由量变进入了质变。同时,这种转换还可分为自发与自觉两种。社会、犯罪、法制环境的变化,自然会推动侦查思路的改变,但这种自发性的转变对对付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如前所述,它导致了侦查工作的被动。因此,重要的是要变自发为自觉。通过理论的指引,为侦查思路的根本性转换指明一条正确的路子。因此,阐述侦查思路的转换问题,弄清哪些侦查思路需要转换以及转换的必要性和方向是很有必要的。
 
  需要转换的侦查思路十分繁杂。何家弘教授在论及犯罪侦查的发展趋势时,提出侦查应走向文明、科学、法治、人权、公正、效率、专业、规范,这其实也是对侦查思路转换的一种说法。 [①]而本文,笔者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根据中国国情、当前中国公安工作的三大战略任务,从科学化、法治化以及其他正确理念确立等三方面切入,对思路的转换问题进行梳理。
 
  一、侦查科学化的实现
 
  (一)侦查队伍的建设必须从业余化向专业化转变
 
  不可否认,当代犯罪的职业化特征已经十分显著。 [②]犯罪活动所呈现出的职业化趋势、群众工作在侦查工作中功用的日渐弱化、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侦查工作技术含量、知识含量的提升等要求侦查队伍必须走上专业化道路。所谓走专业化道路就是按照职业化标准去建设侦查队伍。这些标准应包括:对从事侦查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学历、资格认证考试制度、从警经历等)、招募、管理序列(包括与警衔、工资挂钩的等级侦查员制度;职称评定制度)、专业化晋级晋升条件、高标准的培训与考核、工资待遇等有比较高的且是特定的要求。
 
  建设专业化的侦查队伍是时代的要求。纷繁复杂的当代侦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专业人员去承担。不走职业化道路只能使侦查队伍一直处于低水平徘徊,难以涌现出一批侦查破案的“职业高手”。不走职业化道路,就会使在与犯罪的对抗中出现以业余化对付专业化,试想,以业余对付专业如何能够取得主动?
 
  (二)侦查的领域从单纯的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的空间以至介于物理与虚拟之间的空间
 
  互联网及其他各式各样网络的出现及进入网络空间人数的急剧膨胀,在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个人们肉眼无法见到的、不受边界限制的虚拟空间。这一虚拟空间不仅是指国际互联网空间,只要使用现代通信技术,就可能构成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如手机信号空间、电话网空间、视频网空间、金融网空间、电报网空间以及军事、公安等计算机局域网空间等。由于在这一虚拟空间里活动的人量大、多样、复杂,因此这一虚拟空间便演化成了一个新型的社会,虚拟社会也具备了现实社会的种种特征。
 
  虚拟社会的出现是一种客观现象,虚拟社会的存在是无法也不能回避的。作为侦查主体应该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之外还有虚拟社会这一客观现实。为了更好地应对犯罪,侦查主体不但要了解研究现实社会,而且要了解掌握虚拟社会的特征,并根据虚拟社会的特点探求在虚拟社会里开展侦查工作的手段和方法。
 
  由于虚拟社会空间的存在,侦查的领域得到了拓展。侦查的领域在不知不觉间从单纯的物理空间扩展到了虚拟的社会空间。空间扩展了,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交织作用,已使犯罪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也会使侦查工作的难度大大加大。
 
  同时,随着传感技术进步,基于传感技术而建立的传感网络即将快速地出现。这种境况在为防控犯罪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这是一种介于物理与虚拟空间之间的一种新空间。
 
  侦查主体应明确地认识到虚拟空间与传感空间的存在,并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有意识地在虚拟空间、传感空间里开展侦查工作,根据虚拟空间、传感空间的特征部署侦查工作、收集犯罪证据、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三)侦查路径从注重从案到人转变为从案到人与从人到案并重
 
  在农业、工业社会,侦查路径通常都是从案到人。那时偶尔也从人到案,但那只是极少量的。而当出现了虚拟的社会,当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交织在一起,当现代信息技术主宰着人们的工作、生活时,侦查路径的选择便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不知不觉间,单纯选择从案到人的侦查路径已经行不通,很多时候必须选择从人到案的路径。
 
  所谓从案到人,就是先发现刑事案件,之后围绕案件采取侦查行动,直至发现犯罪嫌疑人。而从人到案,是指先获取某一方面的信息,根据对信息的研判,找到某人或某些人,进而与已发的某一案件相关连而破获案件。
 
  在信息化特征很明显的社会里,人们行踪的容易暴露,为从人到案开展侦查提供了机会。而公安机关信息引导侦查平台的搭建,使从人到案侦查有了根基。社会的“全景敞视式监狱” [③]特征、大量信息的采集与存储、大量系统和数据库的应用为从人到案侦查提供了条件,而网络化环境下获取信息的便捷使开展从人到案侦查有了保证。
 
  在现代社会,走从人到案的路径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如果该走从人到案的路径时你不这样走,那么,侦查路子必然是弯曲的,低效的。根据情况,该从案到人就从案到人,该从人到案就从人到案,两条路径应并举。
 
  网络犯罪必然会涉及到虚拟空间,而许多传统犯罪也会与虚拟空间相连。传统犯罪的主要罪行可能发生在物理空间,但从属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在虚拟空间。因此,在信息化特征十分明显,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的时代,从人到案的侦查路径常常表现为与计算机、网络相互联系的特点。即信息——计算机、网络——人——案件。这一从人到案的侦查路径可相应地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信息到机”阶段,侦查人员要从信息入手追根溯源定位到作案的计算机;二是“从机到人”阶段,侦查人员要对操作计算机的作案人进行同一认定。这两个侦查阶段有着重大的不同:1.“从信息到机”阶段是虚拟空间的侦查,而“从机到人”阶段则是物理空间的侦查;2.前一阶段的任务是查找虚拟空间的“元凶”,后一阶段的任务则是认定物理世界的元凶;3.前一阶段的依据是电子形式的痕迹物证(如比特流、电子指令、密码、IP地址、电子文件等),后一阶段的依据则是各种传统形式的证据;4.前一阶段的侦查措施是各种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滤网、数据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后一阶段的侦查措施则是传统的取证手段,如讯问、询问、辨认、实地勘验、物理搜查等。 [④]
 
  (四)侦查方式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向讲究谋略、利用科技转换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强攻硬取当作一种顽强的工作作风得以肯定,而将善于打疲劳战作为一种精神得到宣扬。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因为“背包精神”而获“特别能战斗的刑警队”之美称,一些人在侦查办案中因为能吃苦而得到表彰。强攻硬取、善于打疲劳战在过去是可行的。但当犯罪的流动性激剧加大,犯罪的数量激剧增加的情势下,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就变得不合时宜。如果依旧我行我素,侦查工作陷入被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以讲究谋略、使用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取代过去的做法。只有利用科技、使用谋略才能提高侦查工作的能力,只有能力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侦查机关应及时全面地吸纳包括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模拟技术、激光技术、生物技术、通信技术等在内的当代最新、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并且通过创新转化为为侦查工作服务的侦查技术。同时,现代侦查人员应注重侦查谋略的研究,要培养谋略意识,树立谋略思想,将谋略与侦查工作有机相融,使侦查谋略在侦查工作中得到充分的运用。
 
  当然,强攻硬取、善于打疲劳战仍然可以作为一种精神得以传承,但仅仅是作为一种追求的精神信仰,而不应将其作为一种具体的侦查工作指南和要求。
 
  (五)从简单劳动向智能化工作转变,侦查环境、手段趋向数字化
 
  生产力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为其基本要素。而劳动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也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组织管理和科学技术等要素。在生产力中,人的要素即劳动者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首要的和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劳动资料是将人们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以生产工具为主,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力性质的主要标志。劳动对象是人的劳动加于其上并形成适合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的物质条件。组织管理、科学技术渗透在生产力的各个要素中,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变革的作用。
 
  就侦查工作而言,侦查作为一项劳动,其具有同社会生产相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特之处。侦查同样涉及到劳动者、劳动资料、组织管理、科学技术等要素,但侦查所涉及的劳动对象是什么不甚明了。侦查的劳动者指的是侦查主体,劳动资料指的是工作工具及工作环境,侦查同样需要组织管理,科学技术在侦查中起着变革的作用。
 
  “侦查力”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侦查主体、侦查资料、组织管理和科学技术,即通俗化所言的组织、意识、物质、信息等要素。当侦查主体的素质提高之后,“侦查力”水平的高低便取决于侦查资料、组织管理和科学技术了。
 
  就侦查资料而言,主要是更新工作工具,改变工作环境。计算机及软件成为不可或缺的工作工具之一,而且应成为主要的工作工具。侦查所涉及的大量常规工作都应在计算机上利用专用的软件去完成。侦查应在网络化的工作环境中展开。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轻意、便捷地登上公安信息网络,可快速地进入相关的各类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可随心所欲地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同时,当代最新、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被及时全面地吸纳,并且通过创新转化为为侦查服务的侦查技术。通过吸纳当代科技成果,通过对侦查工具的革新,通过工作环境的实质性改善,使侦查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以此提高侦查能力。
 
  就现阶段而言,工具革新的核心应具体落实到工作环境的网络化,侦查工具的数字化上。首先,要搭建网络化工作平台;其次,要开发各种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第三,要开展侦查基础工作,全面搜集犯罪信息;第四,要对犯罪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管理、更新,制定犯罪信息规范标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第五,要转变侦查主体观念,提高侦查主体素质;第六,要改变工作环境,更新工作工具;第七,重构侦查模式与侦查制度。 [⑤]通过以上举措,实现对犯罪信息的充分利用,开展网上侦查,走上数字化侦查之路,切实以信息全面引导侦查。
 
  这种变革已渐渐地成为现实。因为这种转变也使侦查的思路、方法、手段等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新型侦查手段,如:网上侦查,电信数字挖掘,视频追踪等被广泛使用。正因为这种改变,也使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如果以信息引导侦查为理念的侦查模式能日臻完善,那么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也将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六)从关注行为向关注行为与关注心理并重转换
 
  行为在动机的推动和支配下完成,而动机可以反映出人的心理,最终心理通过行为表现出来。长期以来,我们关注的是行为及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而忽视与行为相关的心理的研究。现代侦查除了应关注行为,还要关注心理,应更多地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解释人的行为。通过对心理的关注更好地引导侦查行为,拓展侦查可资利用的资源。一方面,就侦查主体而言,除了关注侦查行为外,还要关注行为与心理的关系。从心理角度去剖析、去呵护、去引导侦查主体的行为,使侦查主体更加有效规范地实施侦查行为。另一方面,就侦查客体而言,除了要研究犯罪结果外,还要研究犯罪心理。通过对犯罪心理痕迹的勘验、利用,分析犯罪心理;通过对犯罪心理的研究,更加主动地、有效地把握犯罪行为。
 
  二、侦查法治化道路的选择
 
  选择法治化侦查道路是国家、社会、人民对侦查工作提出的要求。缺乏法治化的侦查充其量只是一种低级的侦查。侦查法治化方面应转换的思路主要有:
 
  (一)从“关系主义”转向法律至上
 
  建设法治化国家,要求法律至上。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执法者素质的欠缺,法治建设根基的薄弱,致使“关系主义”一直占据着执法者的思想,当然也占据着侦查人员的思想。为了实现侦查的法治化,必须逐步消除执法中的“关系主义”,而以法律至上取而代之。
 
  侦查过程中,遇到问题侦查人员的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从偏重于实体转变为实体和程序并重
 
  长期以来,侦查办案习惯于依照实体法开展活动,而忽视程序规范。在尚未十分强调走法治化道路的历史时期,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在强调保障人权的历史时期,依程序侦查成为一项无法忽视的内容。程序是保证侦查走上正规化的制度保证,在程序约束下的侦查才能切实保障人权。忽视程序的侦查或许是高效的,但它容易使侦查人员非法办案。没有了规矩,没有了制度的约束,侦查的法治化也将失去保障。对现代侦查工作来说,必须实体与程序并重,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三)从对证明能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
 
  有的东西可能有证明力,但可能没有证据力。长期以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只注意痕迹、物品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的证明力,而忽视这些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的证据力。这种情况在并不十分重视程序的时代也许是正常的。但在强调程序的背景下,就必须不但关注所谓事实的证明力,更要关注所谓事实的证据力。
 
  在讲究程序的时代,一种客观上具有证明力的东西,可能因为侦查主体操作不当,或违反程序而使有证明力的东西失去证据力。如果没能从对证明能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就会使侦查工作经常陷入被动。侦查人员可能因此而受处罚,侦查办案可能因此而招失败。
 
  因此,要求侦查人员,要以法律真实观取代客观真实观。在侦查过程中,要善于将思路后移,从侦查的圈子里跳出来,多从审判的角度思考问题、办理案件。想想审判人员可能如何看待犯罪事实,会如何认定犯罪证据,侦查人员认为的有证明力的事实,审判人员会是什么看的。侦查人员认为有证明力的东西,审判人员是否也会认为它确实具有证据力。侦查的思路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心主义。
 
  (四)从形式上的对抗制转向实质上的对抗制
 
  从侦查诉讼的角度看,控辩双方对抗的强度将越来越强。将从之前的形式对抗转向实质上的对抗。这种转变是诉讼进步的必然。作为侦查主体应顺应这种变化。一方面认识到转变的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应根据变化的需要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只有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才能在实质性的对抗中处于主动。如果还只是将对抗停留于形式,那么出现诉讼失败则是不可避免的。
 
  (五)侦查管理实现法治化
 
  即依照法规、制度管理侦查队伍。当然,为了实现侦查管理的法治化,首先必须依照正当的程序创制科学合理的管理法规和制度。其次,这些法规和制度是管理队伍的依据。任何人不能超越法规和制度实施所谓的人治。与管理有关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更换而出现管理的随意性。
 
  三、其他现代侦查理念的确立
 
  所谓现代侦查理念,应是指一种符合人文关怀的理念,要求侦查工作与时代发展和谐同步。具体体现为客观公正侦查、确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讲究侦查效益、侦查的视角面向全球、和谐侦查等。
 
  (一)客观公正侦查
 
  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都十分强调的侦查理念,客观公正侦查指的是不受外力的影响,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极力还原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对此看似十分熟悉且无可非议的理念,在侦查实践中常常难以得以确立。由于转型期社会的特点决定了开展侦查工作秉持客观公正是比较困难的。一方面是外力对侦查工作的干扰是强烈的。在强烈的外力干扰下,侦查常常偏离公正的轨道。另一方面是能力的限制影响了客观的观察与判断。尽管将客观挂在嘴上,但行动中不自觉间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歪曲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
 
  作为依法而开展的一项活动,侦查中秉持客观公正至关重要。客观公正是确保侦查顺利实现其根本目的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求要尽力消除对侦查人员形成干扰的因素,提高侦查人员抵抗外力影响的定力和观察判断客观事物的能力。
 
  (二)侦查中应确立正确的证据意识
 
  收集证据是侦查的核心任务之一。确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指的是要以现代的证据观念来指导侦查工作。侦查人员要明确证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要通过学习掌握收集各种证据的方法,要养成依法规范地收集保全证据的习惯,要弄清具备了哪些证据才能构成证据的完整体系,要摒弃陈旧落后的证据观念而代之以先进的证据意识,尤为重要的是要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这一侦查思路的转化。 [⑥]
 
  (三)侦查中讲究效益
 
  长期以来,侦查办案欠缺效益观念。对于上级领导重视的案件,往往是不计成本的,搞人海战术是不计成本的具体表现。侦查过程中很少考虑投入与产出的费效比。
 
  在新的时代,不讲效益的观念应该予以摒弃。自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提出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经济效益观以来,司法效益问题已渐渐地受到各方的重视。与司法中讲究效益相一致,现代侦查也应讲究效益。这一效益不但包括社会效益,也包括经济效益。而且要求必须设立对效益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实现对侦查社会效益的定性评估,对侦查经济效益的定量评估。既评估侦查效率,也评估侦查投入,通过讲究效益实现对侦查资源的最佳利用。
 
  (四)侦查的视角面向全球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工作与国际接轨,而这一接轨指的是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靠拢。二是侦查工作方式从单纯讲中国特色向中国特色与现代世界先进模式结合转变。无论是对待犯罪和侦查都要用国际的眼光去认识、去分析、去处置。
 
  随着全球信息化、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进程的加深,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相互交往日益增多,与此同时,犯罪的跨国性、全方位发展趋势亦愈来愈明显。从某种角度讲,犯罪常常不再是孤立的单个国家的事,应对犯罪经常需要国际社会、各个国家之间展开各方面的合作。作为现代侦查机构,应从国际的视角去认识犯罪,应用国际的眼光去组建侦查队伍,并在侦查活动中尤其是对毒品、有组织犯罪等犯罪的侦查活动中增强国际合作意识,以适应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同时,在全球化时代,我们再也不宜过多地强调特色。在侦查的方法、手段、技术、路径选择等方面,如果世界上存在先进科学可资借鉴的模式,我们就应尽力地与其靠拢,依照先进的模式,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开展国际合作。
 
  (五)实现和谐侦查
 
  西原春夫 [⑦]一再提醒大家要从哲理上思考刑法应当有一张什么样的脸?他写道:“外行人一定会认为那是像寺院山门处站立着的哼哈二将那样可怕的脸,然而,刑法并不是那么单纯的东西。确实,如果违反了它,可能会被处以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因此,刑罚具有惩罚性、严厉性和庄严性,这是不能否认的。但如果你光把它看作是那么可怕的脸,你就不会考虑有些犯人做出犯罪举动是有其令人怜悯的环境背景的,更不会拥有祈望犯人悔改、赎罪、自新的心。而刑法按理应该发挥其所有功能的,因此,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着对犯人将来的祈望。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不得不对他的犯法行为动用刑罚,而这中间必须含有审判官的泪水。你想想看,刑法究竟是张什么样的脸?”在西原看来,刑法就像父亲的脸,严肃而复杂。
 
  就法律而言,法律应既像父亲严肃的脸,具有可怕性,严厉性,也像母亲慈祥的脸,具有了谦抑性、宽容性。不论是严父的脸还是慈母的脸,法律作为一个规则,总是饱含人间沧桑,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伴随人类社会走过了几千年,经历了神权刑事诉讼、君权主义刑事诉讼、民权主义刑事诉讼。可以这样描述,自从有了国家,并且利用公权介入刑事诉讼、追诉犯罪以来,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一部从酷刑、严刑逐步走向轻刑的谦抑的历史。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一致。以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来指引,要求侦查不能只呈现出打击犯罪的一面,它同时应呈现出关怀人类、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一面。侦查的价值观应从一元价值向多元价值转换。侦查的直接目的是揭露案件的真实,而侦查的最终目的或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侦查除了应展现它揭露犯罪的严厉性和威慑力,还要展现它保护人民的谦抑性和亲和力。侦查人员要把谦抑所蕴涵的人的价值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追求。当代侦查人员不但要有“不破案件不罢休”的气概,还要具备善于克制与妥协的秉性,要站在更好的角度,通过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公安记录在案”、轻罪的非监禁化处罚等做法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
李双其,单位为福建警察学院。

【注释】
[①]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8.43
[②]笔者将职业犯罪界定为:在一个时期内,为了某种目的而连续或持续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等人的观点,职业罪犯尽管占全部犯罪人群的比例不大,但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却占了全部犯罪行为的相当数量。根据笔者的调查摸底,按照我们所界定的职业罪犯的标准来统计与职业犯罪有关的数据:未受到刑罚处罚的职业罪犯约占全部职业罪犯的三分之一;受到刑罚处罚的全部职业罪犯约占全部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的9%左右。这9%的职业罪犯所实施的罪行占了全部犯罪行为的60%以上。职业犯罪所涉及的犯罪领域比较广泛,但当前的职业罪犯主要从事盗窃、抢劫、诈骗、贩毒、容留卖淫及依托职业类的犯罪。而盗窃、抢劫、诈骗三类犯罪又是职业罪犯的最重要选择,约占全面职业犯罪数的70%以上。这就是当代我国职业犯罪的现状。
[③]法国20世纪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在其名著《规训与惩罚》中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全景敞视式监狱”。意思是说,由于大量监视器材的使用,人的行踪时时处于被监控状态。
[④]刘品新.论网络时代侦查模式的转变[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74.
[⑤]王国民,李双其.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09.
[⑥]有的学者提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侦查模式(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300页),并认为从“由供到证”转换为“由证到供”是现阶段侦查思路转换的核心内容。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由供到证”的提法不妥,因为口供也是证据的一种。“由证到供”的提法更容易使人不知其意。因此,认为应使用“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和“综合收集利用证据的侦查方式”的提法比较准确(郝宏奎.中国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演进轨迹,侦查论坛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8页)。而本文仍采取“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的提法,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其包含的意思是特定的。其实,很多人都知道应从“由供到证”转换到“由证到供”,但由于侦查措施、技术的限制,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转换还十分艰难。敢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就定案的侦查人员还没有几个。
[⑦]西原春夫,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早稻田大学名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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