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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表述应规范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累犯应具备以下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都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对一般累犯的表述应包括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看到,有些审判人员在对一般累犯表述时总会或多或少地缺少要件,有的表述为“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有的表述为“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有的表述为“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以上种种表述,均不能涵盖一般累犯的所有构成要件,因而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累犯,应表述为“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黄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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