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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才举荐权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些年来,我国查处的“一把手”腐败高官真是不少,其中影响较大的省部级以上高官主要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原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刘方仁;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程维高;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晓华;原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歧等。至于省部级以下的厅级、处级乃至科级“一把手”腐败人物,更如雨前之蚁群。这些腐败的“一把手官员”,他们的仕途有着相同辙迹:带病提拔,平步青云。成克杰,在广西任上就受贿4000万元,早已“病入膏肓”,却被带“病”提拔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胡长清在江西当副省长时,生活糜烂,贪得无厌,“病”得已无药可医,如果不是案发偶然,差一点还被提拔到北京。有人说得好: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体制上找原因。《北京现代商报》的一篇文章对此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这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令人注意的是,王怀忠升迁的速度相当惊人。1993年他当上阜阳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后,两年之内就升任地委书记(次年撤地改市后成为市委书记),三年之后成为安徽省副省长,平均两年多升一次官。两三年升一级,如此快速的背后必然有值得探究的故事。现在有一些干部为实现“升官梦”,不惜背后作足手脚,大搞幕后交易打通上层关系,虽然弄的民怨沸腾却依然凭借某种“政绩”实现了目的,这样心术不正的人是万万不可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上的。不知道王怀忠被提拔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些“幕后交易”,不过当年他却正是在群众一片反对声中通过了省委组织部的考评,随后官阶就又上了一层。谁提拔了王怀忠,这个问题令人深思。谁有权提拔王怀忠,按照什么标准提拔,是按照上级领导的个人“拍板”意见,还是按照广大干部群众的集体意见,干部评价机制上显然存在弊端。王怀忠能在群众反对声中升官,显示了目前上级对下级的升迁往往起到决定作用,而这种决定作用无疑是对公正合法的官员升迁体系的挑衅,由此也带来了大量的专门针对上级领导的“寻租”现象,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自然层出不穷,贪污腐败也就不会完全避免。王怀忠是怎么被提拔上去的,走的什么程序,这个程序中的所有环节都能保证最后的结果真实有效吗?显然,目前的程序环节落实上仍存弊病,那就是虽然也在搞民意测评,但是群众的意见则是被忽视的,王怀忠好不好,要不要升官,并不是群众说了算,程序落实中已然缺失了重要的决定性环节。王怀忠最后被查出是个大贪官,那原先“一锤定音”提拔他的上级人物是否应该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并且在行政上或法律上接受相应的惩罚?好象还没有媒体报道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或许根本没有处罚,或许处罚了不对外公布,而这两个或许,一个是惩罚措施缺失的表现,一个是政府透明度不高的表现,不管怎样,我们的干部用人机制都不应该如此。
 
  一、贤才治国是良好政治的根本
 
  无论何时,国家治理的过程离不开“人”和“法”这两个因素。中国儒家思想家强调“治人”远甚于“治法”,主张德才兼备的贤人来治国是良好政治的根本。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孟子?离娄上》)。荀子亦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篇》)。
 
  强调贤才为先的政治主张是正确合理的。建设一个大型基础设施,“人”(设计者和建筑工人)和“物”的因素缺一不可,此处的“物”包括软件(建筑设计图、施工操作规章)和硬件(各种建筑设备和原料),其中没有人怀疑“人”的因素是建设工程质量优劣之根本,因为所有的“物”都是“人”智力和体力劳动的产物。同理,国家治理中的“人”与“法”,“人”是法制过程的操盘手,而“法”只是操盘者手中的一种重要工具而已。由于法律不是万能的,除了法律这种手段外,还有诸如道德、风俗、宗教等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等手段。顺便提及,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之争,其焦点不在要不要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两派的分野之处集中在究竟采用哪种法律来治国,儒家崇尚依礼(自然法、民法)治国,法家主张优先依法(刑法、现实法)治国。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加以深入理解其合理性:
 
  第一,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决定着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社会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政的目的是形成一种符合公众愿望的良好秩序,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是有一套符合社会需要的相对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任何政治法律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群创制的,法律创制者的素质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好坏。贤士创制的是良法,如汉高祖与秦民约法三章;暴虐者制定的是恶法,如周厉王弭谤之法令;平庸者不能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真正的法律,糜费资源而制定的只是一些纸上之法。
 
  第二,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左右着政治法律制度的正确贯彻与实施。关于这一点前人之述备矣。荀子云:“……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篇》)我们征诸史实,便会发现荀子的论述毫厘不爽。春秋时期,尽管周文王、周武王制定的典章制度清清楚楚地记录在简策之上,但是各国诸侯不愿意推行文武之政,所以孔子发出了人亡政息的慨叹。现代西方,战前德国虽有著名的《魏玛宪法》,但是民选的德国总理希特勒却践踏了它,建立了独裁专制的纳粹政权,悍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陷入一场空前的浩劫中。法西斯意大利亦如此。可见,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需要服膺它的人真诚地推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仅是一篇篇具文。再则,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制度漏洞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一种理想。在制度存在漏洞的背景下,为政者可以因为漏洞而不知所措;可以钻漏洞而损公肥私;也可以依据正义这一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国家管理,何去何从实赖为政者的道德才能。
 
  第三,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具有巨大的人格感召力,引领着社会风俗的善恶。为政者作为特殊的公众人物,身处高位,众目仰视,其言谈举止极易为公众仿效。孔子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孟子云:“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孟子.滕文公上》)。荀子云:“上好羞则民暗饰矣,上好富则民死利矣。”(《荀子.大略篇》)。《礼记.乐记》云:“为人君者谨其所好恶而已矣。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民从之。”上行下效的历史事实也不绝于书。汉初大臣陆贾在《新语》一书中云:“周襄王不能事后母,出居于郑,而下多叛其亲。秦始皇骄奢,靡丽好作,高台榭,广宫室,则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设房闼,备厩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傅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楚平王奢侈纵恣,不能制下,检民以德,增驾百马而行,欲令天下之人馁财富利,明不可及,于是楚国逾奢,君臣无别。”
 
  由此可见,国家的确需要贤人来治理。人民在一个国家生活犹如乘船远航,自人民踏上国家这艘航船时,他们的生命安危、幸福安康全部系于这艘航船。而国家这艘航船并非人人都能驾驭,只有那些饱经风浪历练,具有精湛的航海技术且在遇险时能最后离船者才能堪当此任。如果仁者掌舵,俊杰在位,则乘风破浪,履险如夷;若夫奸佞当道,小人得志,则触礁搁浅,险象环生。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中,贤才治国不仅是人民对为政者的一种苛求,它也应是人民手中的一项神圣的政治权利。
 
  二、 荐举和科举是选拔贤才并行不悖的两种方式
 
  儒家主张贤人治国,但从来没有说仅靠一个或几个贤明的领导人就可治理国家,他们强调皇帝的才能和品德对国家安危的重要性,但也没有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国家的安定与繁荣完全寄托于最高统治者本人的贤明上。相反,儒家主张整个执政团队都由贤士组成,组成所谓“士人政府”来运行国家机器。最高统治者的首要任务不是直接操纵国家机器,而是择众多贤士而用之。荀子说:“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势。急得其人则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势则身劳而国乱,功废而名辱,社稷必危。故君人者劳于索之而休于使之”(《荀子?君道篇第十二》)。唐朝政治家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更加明确发挥了荀子的思想,“总此十思,宏兹九德,简能而任之,择善而从之,则智者尽其谋,勇者竭其力,仁者播其惠,信者效其忠;文武并用,垂拱而治。何必劳神苦思,代百司之职役哉?”。
 
  礼贤下士、不拘一格用贤才成为中国传统政治中一个最优良的传统,流传着一些千古佳话。尧禅位给曾经耕作于历山的大舜;周文王渭水遇吕尚; [1]《韩诗外传》说周公“一饭三吐哺,犹恐失天下之士”;
 
  我国历朝历代都重视贤才选拔法律制度的建设,确立了荐举和科举并用的双轨选贤体制。荐举制度是由最高统治者或高级官员考察推荐继任官员的制度。这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选拔方法。远古时代的禅让制度开其先河。在隋朝确立科举取士制度以前我国主要用此法来选拔贤才。采用这种选拔方法有下列积极的意义:首先,只要得其人,便有立竿见影之效。最高统治者或高级官员非常信任,起码是相当了解所选之人,“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全权委托,受命之人得到上级有力的支持,倾其能,竭其才,局面迅速转危为安,国势蒸蒸日上。刘备初期手下没有一流人才,今日投袁绍,明日附刘表,被曹操打得若丧家之犬。后来接受徐庶、司马徽荐举诸葛之后,三顾茅庐,请得诸葛出山,三分天下有其一,其勃也速焉。再次,这种方法社会成本低。无论什么时代,考试都是一场经济资源的巨大投入。科举考试作为一种非常严格精致的人才选拔制度,无论考生本人还是国家都要投入相当大的经济资源。相较之下,荐举制度是一种非常经济的贤才选拔制度。然而,荐举制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这种制度欠缺公平性。荐举的对象必局限于荐举者的熟人群体中,一个人一生所遇到的熟人是有限的,熟人中的贤才更是凤毛麟角。这样,没进入当权者视野的贤才终身将没有施展抱负的机会,他们获得的待遇是不公平的。遗贤遍野不仅是贤士们的人生悲剧,更是国家社会的悲剧。其次,倘若荐非所荐,便有身死国亡之灾。这种制度取得正面积极效果,极端地依赖于推荐者个人的贤明。若发现千里马,相马者必然是伯乐;若从鱼龙混杂的人群中荐举出贤才来,荐举者本人定然是贤才。同类相求,同声相应,让庸才或蠢才荐举贤才犹如水面上秤锤浮。让人困惑的是举荐者不尽是贤才,有时尽管是贤才但他们也有被假象蒙蔽了双眼的时候。当荐举者看走了眼的时候,国家就会面临一场灾难。齐桓公 [2]有善始,无善终。当初能采纳鲍叔牙之计,任用管仲而霸诸侯;暮年不纳管仲之言,任用易牙、开方、竖刀而国生祸乱,活活饿死,名列中国历史上死的最窝囊的国君。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荐举制的局限性逐渐地被朝野所认识,发展着的社会呼唤建立一种更为公平、更能发现和延揽贤才的制度。科举制度的产生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中国人在人类历史上率先确立了科举取士制度,成为当代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滥觞。从隋朝到清朝,中国中央政府通过愈益严密的考试程序,平稳有序地从社会各个阶层选拔出精英人才,组成执政团队,有效地运转着庞大的国家机器,我国历史学家钱穆先生称之为“士人政府”。作为一种新的贤才选拔制度,科举制比荐举制具有更好的制度性能。通过一套严格而公平的制度,它给社会各个阶层的士人提供了平等地发展机会,特别是一大批出身社会下层的寒士可以通过自己勤奋苦读、金榜题名而进入上流社会。宋朝的范仲淹、欧阳修俱出于贫寒之家而最终位列宰辅。这样就能把大批地怀有抱负的士人们吸收到国家管理层中,把他们的能量贡献于王朝政府。唐太宗曾站立在端门上,看着新科进士鱼贯而出,高兴地说道:“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但是,科举制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首先,通过科举考试的士人不一定是贤才。一次考试,不可能全面考察出人才的全面素质。秦桧于宋徽宗政和五年(1115)登进士第,授头名状元,却勾结金人陷害岳飞,成为千古罪人。其次,名落孙山的士人中也有贤才在。有贤才可能天生不擅长于考试却身怀绝技。例如,杜甫和蒲松龄等。再次,也有大德大才者不愿意参加科举考试或者根本不可能参加科举考试。朱元璋乞人出身,无缘科举,但他却是力转乾坤的大英雄。明末清初山西大儒傅青竹,文武兼备,但誓死不参加博学鸿词科考试,不愿意为清王朝效力。总而言之,荐举与科举,殊途同归,各有千秋,不可偏废。以科举为主、荐举为辅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事实上它也为隋以后历代王朝所遵循。对大多数士人,通过科举制从中选拔出国家所需要的人;对少数不世出的贤才,通过荐举制给予他们报效社会的机会。例如,杜甫长安十年,屡试不第,后蒙房琯荐举任左拾遗,入川后经严武推荐任检效工部员外郎。
 
  三、 贤才举荐权的涵义
 
  正如清代著名学者张之洞所说:“取士之法,自汉至隋为一类,自唐到明为一类……汉魏到隋,选举为主,而亦间用考试……;唐宋到明,考试为主,而亦参用选举。” [3]张之洞所言“选举”即荐举,从先秦到清末它一直都是贤才选拔的一种方法,只不过自唐以后它仅作为科举制的一种补充而已。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参加科举考试的范围 [4],社会各阶层的士人都可以参加各级科举考试。但是,荐举贤才不是普遍地为臣民享有,它是法律赋予君主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一项法律特权,藉此政府高级官员承担了为国荐举贤才的职责。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特权的权利主体只限于君主和政府官员。君主作为主权者自然享有贤才推荐的特权。商天子武丁从奴隶群中拔擢了应梦贤臣──傅说。 [5]汉武帝派遣使者用安车蒲轮 [6]重礼征请鲁申公、枚乘等硕德鸿儒。公元前八十六年,汉昭帝派遣前廷尉王平等五人巡察郡国,他们此行的使命有三:荐举贤良之士;调查民间疾苦;查访冤假错案;纠举渎职官员。大部分君主“从小深处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鲁哀公语),人际关系范围狭窄,加之守成君主又多为庸主。显然,君主必须把这项特权依法外授,依靠整个官僚体系的力量来发现贤才自在情理之中。贤臣散居于王朝四境之内,茫茫人海之中,封疆大吏在发现贤才方面占有地利之便。有汉一代,除了三公九卿等中央官员拥有贤才推荐权外,其权利主体遍及地方高级官员──诸列侯、郡守、两千石的高级官吏。后代王朝拥有这项特权的官员范围有所扩大。明朝法律规定知州、知县可以为朝廷荐举贤才。可见,贤才推荐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是紧缩从严的,法律规定之外的官吏不享有这项特权,其目的在于保证所荐举人才的质量。
 
  四、关于行使贤才举荐权的法律原则
 
  特权权利主体在行使贤才举荐权的时候,必须遵守如下的法律原则:
 
  第一,唯贤是举与唯才是举
 
  这是荐举对象的法定条件。此处的“贤”指德才兼备;“才”指才具胜德行。唯才是举与唯贤是举适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前者主要适用于进取时代(夺天下),后者主要适用于守成时期(安天下)。
 
  进取时代,天下大乱,群雄逐鹿,鹿死谁手,尚不可知?问鼎中原,虽出师必有名,然而唯有流血漂橹方可江山易主。适应这种形势,此时荐举的要件有三:一、不畏死;二、愿唯马首是瞻;三、有斩将搴旗、攻城略地之能或纵横捭阖、权略诡辩之才。德行不适宜作为荐举的标准。形势紧急,容不得对荐举者从容考核。危难时刻,愿抛家舍业、效命军中者原本不多,若果以德行的尺子来衡量,则会令有奇才而品行有瑕者望而止步,投奔敌营,危害甚巨。故而,进取时代荐举标准宜宽且重才具。开基创业的君主因为把这个标准拿捏的最为成功,所以他们因之独登九五。曹操在建安十五年颁布的《求贤令》包含了唯才是举的思想。
 
  “自古受命及中兴之君,何尝不得贤人君子与之共治天下者乎!及其得贤也,曾不出闾巷,岂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特示贤之急时也。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则齐桓公其何以霸世!今天下得无有被褐怀玉而钓于渭滨者乎?又得无盗嫂受金而未遇无知者乎?二三子其佐我明扬仄陋,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 [7]
 
  守成时期,天下太平,兵燹既无,百姓乐业。秩序和繁荣是国家治理之目的。欲达此目的,理想的治世之臣宜兼具两造:一、德行堪为世范;二、才具可协理天下。异于进取时代的“唯才是举”,这个时期,择人荐举,不只唯才,还得重德,德才兼备成为适合守成时期的荐举标准。北宋政治家司马光把“才”界定为“聪察强毅”;把“德”界定为“正直中和”。 在“才”与“德”之间,“德”为上为先。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开篇即阐述了任官重德的思想。他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也害岂不多哉!” [8]
 
  中国历朝的荐举制度中都把德才兼备作为荐举的标准。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361年前秦王苻坚命令州郡地方官吏分别荐举孝悌、廉直、文学、政事等科目的人才,并且对他们荐举上来的人加以考察,荐举得当者给以奖赏,荐举失当者给以责罚。因此人们都不敢妄加推荐,也没有请求拜托的现象,读书人全都自我勉励。即使是宗室外戚,没有才能的也都弃而不用。这时,朝廷内外的官吏,人人称职。农田得以修整,荒地得以开垦,仓库丰盈充实,盗贼息声敛行。《明会典?卷之十三访举》中,收录了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明仁宗朱高炽、明宣宗朱瞻基、明英宗朱祁镇、明代宗朱祁玉、明孝宗朱佑樘、明穆宗朱载垕等八朝荐举人才的诏令,反复强调要荐举“怀才抱德之士”,足见,有明一代,德才兼备是贤才荐举的标准。
 
  国初令有司保举人材、即古乡举里选遗意。累朝诏令、亦间及之。今虽未尽施行、亦存其概洪武元年诏、怀才抱德之士、所在官司用心询访、具实申达、以凭礼聘。蒙古色目人、果有才能、一体擢用○十七年、令知州知县等官、会同境内耆宿长者、访求德行声名、着于州里之人、先从邻里保举、有司再验言貌书判、方许进呈。若不行公同精选者、坐以重罪○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县、每岁于所辖隅厢乡都内、拔选容止端谨无过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考核、转行按察司覆考、堪充岁贡、开坐考过词语、差人送部。应有贤良方正、及山林岩穴隐逸之士、并通晓经书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访求到官、审无过犯违碍、不拘名数、差人伴送到部。或内外官员人等、荐举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题考试、果否通经、贤良隐逸等项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户丁粮数目、作何营生、及户内有无杂役事故、供结明白、然后发送选部选用。如将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胧滥举、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问罪○三十五年诏、有司询防隐逸以礼敦请赴京、量才擢用。其有志尚闲逸、不愿出仕者、具名来奏○永乐十三年敕、军民之中、有怀才抱德、堪为任用者、许诸人荐举、官司以礼遣送赴京○洪熙元年诏、民间有行已廉正、才堪抚字者。经明行修、可充教职者。许见任官、具实保举○宣德七年诏、所在有司官、访文学才行出众之士、自二十五岁以上者。又令中外文武官、访军民中智谋才勇精于武略者、各保举赴京选用○八年诏、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连名举保贤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正统十四年诏、各处举到儒士、照永乐年间事例、送翰林院严加考试选用。不中者、发原籍为民○景泰元年诏、司府州县正官、及风宪官、举保怀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称之人、赴京考用。不许滥举○天顺元年诏、处士中、有学贯天人、材堪经济、隐居高蹈、不求闻达者。所司具实奏闻○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学行异等、或谋勇出众者。许所在官司具奏、以凭征用○弘治十一年、令府州县正官、保举山林隐逸之士、怀才抱德、经明行修、众所推服者。从巡按、及布按二司官核实、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举不当、保勘官员、一体参究○隆庆三年题准举人中。如有孝友睦姻、名实相孚、不分已未坐监、许抚按官会荐。遇有两京博士等缺、酌量推用。
 
  当代中国的公务员选用制度也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具有良好的品行”与第五项“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就体现了为政者应具备德才兼备条件这一人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另外,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第二,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
 
  回避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让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判的人退出案件的侦查、起诉或审判以实现实体公正。但是,贤才举荐权的行使中,不能适用回避的原则。荐举的自然过程是以为国选贤为目的从荐举者熟悉和了解的人群中发现治国之才。熟悉与了解被荐举者是荐举的基础。古语有言:“择臣莫若君,择子莫若父”。亲朋好友以及仇雠冤家是荐举者最熟悉的人,荐举者主要从这些人中确定人选,舍此则很难完成荐贤的职责。有贤能是荐举的硬指标,一切符合这个标准的人都在法律允许荐举的范围之内。荐举贤能的儿子是依法行使贤才举荐权的行为,是奉公而非徇私;荐举有贤能的仇人更值得称道,此举足以彰显荐举者的至公无私与大海般的胸怀。可见,贤才举荐权的行使中,如果适用回避的原则,将彻底埋葬这项特权。“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是中国历朝荐贤中普遍遵守的一项原则,流传许多千古佳话。
 
  祁奚荐贤 [9]
 
  晋大夫祁奚老,晋君问曰:“孰可使嗣?”祁奚对曰:“解狐可。”君曰:“非子之仇耶?”对曰:“君问可,非问仇也。”晋遂举解狐。后又问:“孰可以为国尉?”祁奚对曰:“午也可。”君曰:“非子之子耶?”对曰:“君问可,非问子也。”君子谓祁奚能举善矣。称其仇,不为谄;立其子,不为比。《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祁奚之谓也,外举不避仇雠,内举不回亲戚,可谓至公矣。唯善故能举其类。《诗》曰:“唯其有之,是以似之。”祁奚有焉。
 
  霍去病荐霍光 [10]
 
  霍光字子孟,票骑将军去病弟也。父中孺,河东平阳人也,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侍者卫少皃私通而生去病。中孺吏毕归家,娶妇生光,因绝不相闻。久之,少皃女弟子夫得幸于武帝,立为皇后,去病以皇后姊子贵幸。既壮大,乃自知父为霍中孺,未及求问。会为票骑将军击匈奴,道出河东,河东太守郊迎,负弩矢先驱,至平阳传舍,遣吏迎霍中孺。中孺趋入拜谒,将军迎拜,因跪曰:“去病不早自知为大人遗体也。”中孺扶报叩头,曰:“老臣得托命将军,此天力也。”去病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还,复过焉,乃将光西至长安,时年十余岁,任光为郎,稍迁诸曹、侍中。去病死后,光为奉车都尉、光禄大夫,出则奉车,入侍左右,出入禁闼二十余年,小心谨慎,未尝有过,甚见亲信。
 
  第三,荐举不拘门第出身等自然情况
 
  唯贤是举和唯才是举,意味“贤”与“才”是荐举的唯一标准。被荐举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自然情况都不能成为荐举的条件和标准。中国历史上的盛世,政府一般都有开阔的胸襟,将那些乐于效命的贤才囊括其中,而不拘门第出身,甚至不拘民族、种族。汉唐时期,少数民族贤士(甚至是外国人)都能高居显位。汉武帝托孤大臣之一金日磾就来自当时敌对民族匈奴休屠王太子。唐朝的许多将领也来自敌对民族突厥。如,阿史那社尔与哥舒翰。当时唐朝政府也允许外国人担任政府官员,最有代表性的当推日本人阿倍仲麻吕 [11]。如果把人的自然情况作为荐举的标准,荐举就会堕落为狭隘利益集团的相互吹捧与党同伐异,埋没和压抑人才。埋没和压抑人才的后果不堪设想。人才是人群中最有能量的部落,一个政府有效的考试与荐举制度会把人才的巨大能量变成推动政府各项事业的巨大建设性力量。反之,在缺乏有效的考试与荐举制度之下,散落在旷野中的人才的能量没有施展的空间,长期受到压抑的人才,满腹牢骚与不满,他们就变成推翻政府的巨大的潜在力量,一俟风吹草动,这些人才就登高振臂一呼,天下云集响应,改朝换代的时候来临了。元朝统一中国后,罢废科举,基本堵塞了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入仕之途,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科举才开始恢复。但蒙古统治者在考选人才上又制造了种种民族不平等:考试科目中,蒙古、色目人仅考两场,汉人、南人则需考三场;录取名额,四种人的录取名额虽然数目相同,但从人口比例上差距相当悬殊。以致有人叹曰:“如何穷巷士,埋首书卷间;年年去射箭,临老犹儒冠!”(陈高《感兴诗》)公开的考试尚且充满了民族不平等,更何况荐举呢?蕴积在士人们胸中的不平之气可想而知,一旦有圣主出,这些胸怀大略的才智之士便效力于朱元璋的麾下,群策群力宣判了曾经长期蔑视他们的蒙古统治者死刑。
 
  令人困惑的是,纵观荐举贤才的历史,重门第出身甚于贤才似乎成了一种代代相沿的积弊,魏晋南北朝时期尤以为盛。自东汉以后的魏晋南北朝这一段时间里,世家大族把持着最高统治地位,利用国家的各项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表现在官吏选拔上就是九品中正制与门阀制度的结合。九品中正制同门阀制度结合后,门阀制度进一步发展。在世族政权下,强调以门第选人,导致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门阀世族身居高位,不学无术,尸位素餐。许多有才干的寒门庶族,“无寸进之路”,受到埋没与压抑。司马光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尖锐的批评:“选举之法,先门第而后贤才,此魏晋之深弊也。而历代相因,莫之能改也。夫君子小人不在世禄与侧微,以今日视之,愚智所同知也。”当今中国公务员的选拔方面,依然存在重视门第的现象,足见门阀世族的惰性之深之烈。
 
  第四,荐举恐其人闻知
 
  贤才荐举特权的立法目的完全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出于自然之性,举荐者极易公器私用或公私间杂,把对自己日后政治上有利作为荐举的一个潜在标准,要求被荐举者效忠自己;被举荐者因此有一介布衣摇身变为簪缨之族,他不会感激政府和好的法律制度,他视荐举者若再生父母而感激涕零。这样,荐举特权的行使在为国家发现贤才的同时,同时也就形成潜在的或显现的政治帮派或势力集团。如果这个集团是贤人集团,那对国家倒是好事一桩,但如果这个集团是豺狼熊罴的集合,那将成为国家政权的心腹大患。朋党的产生是贤才荐举权行使的法律副产品。为了克服这种负面效应,使贤才推荐权的行使真正符合其立法目的,经过历代大德大贤们的亲身实践,确立了“荐举恐其人闻知”的法律原则及荐举贤才的优良传统。西汉名臣孔光就是这一原则的奠基者。《汉书?匡张孔马传第五十一》载,“有所荐举,唯恐其人之闻知。沐日归休,兄弟妻子燕语,终不及朝省政事,或问光:‘温室省中树皆何木也?’光嘿不应,更答以他语,其不泄如是。”羊祜是西晋著名军事家、政治家、文学家,深受晋武帝器重,位极人臣,但羊祜在朝中不兴朋党、谨言慎行,不滥用贤才荐举权。受他推举而为官者不在少数,但他事后焚烧推举手稿,很多被推举人竟不知晓受何人推举。有人批评羊祜过于慎密,羊祜则云“是何言欤!夫入则造膝,出则诡辞,君臣不密之诫,吾惟惧其不及。不能举贤取异,岂得不愧知人之难哉!且拜爵公朝,谢恩私门,吾所不取。” 《明史?列传第六十四》载:“(彭)时立朝三十年,孜孜奉国,持正存大体,公退未尝以政语子弟。有所论荐,不使其人知。燕居无惰容,服御俭约,无声乐之奉,非其义不取,有古大臣风。” 彭时,安福人,字纯道。正统十三年进士第一,授修撰。宪宗时累官兵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进少保。立朝三十年,卒赠太师,谥文宪。由上述史实可以看出,“荐举恐其人闻知”这个法律原则是隔在荐举者和被荐举者之间的一堵墙,其价值在于防止二者互相感染而形成朋党。它的要义是,荐举应出于公心而力戒私欲,荐举对象是一项国家秘密,荐举者应该承担严格保守秘密的公法义务。著者认为,“荐举恐其人闻知”是一项要求苛酷的法律义务,一般人很难履行到位。尽到这个义务,一秉公心之外,还必须对任何人守口如瓶。目前,我国有些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在推荐选拔领导干部的会议中,所言所行,差强人意。会议召开前,亲自出马或授意他人说出“讨好”候选人的话;会议一结束,目无组织原则和纪律,将“会议消息”告知候选人。与孔光、羊祜、彭文宪等封建官僚相比,可谓“萤火岂能比月轮”。
 
  五、对贤才荐举权的监督程序
 
  为了使贤才荐举权的行使实现其立法目的,保证荐举过程以及荐举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对贤才荐举权规定了严格的监督程序。
 
  首先,国家设立专门的机关来监督贤才荐举的行为。元封六年(前一0六年),汉武帝创立了刺史监郡制度。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刺史秩六百石。刺史的职权是“奉诏六条察州。”这六条是:⑴豪强世族占有土地宅院超过国家规定,以强凌弱,以众欺寡;⑵地方两千石官员有不听朝廷诏命,不遵守典章制度,假公济私,曲解诏书,谋守局部利益,渔利百姓,横征暴敛;⑶地方两千石官员,不顾虑疑难刑案,草率杀人,怒则随意用刑,喜则滥施奖赏,烦扰百姓,苛酷残暴,盘剥民众,为百姓所痛恨;发生山崩石裂的自然巨变,制造传播谣言;⑷地方两千石官员,选举人才不公,一味任人惟亲,遮蔽贤能,宠爱顽劣或无才者;⑸地方两千石官员的子弟,依仗门第权势,交通权门,请托非法利益;⑹地方两千石官员违背朝廷规定,与治下豪强勾结,依附、纵容地方豪强,贿赂公行,割裂损害国家法令。 [12]在刺史的六项法定职权中,地方两千石官员贤才荐举权的行使就在其督察之列。唐仿汉制,以“六条问事”,武后时又有四十四件巡察使科目和三十余条勒令之说。元代颁布了《宪台格例》,共三十六条,作为台官行使监察权的法规。明承元制,制定了《宪纲条例》。清代的《台规》是承明代《宪纲条例》,可谓集汉、唐“六条”、元明条例之大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在这些一脉相承的监察法典中,御史有权对贤才荐举特权进行法律监督,纠察弹劾非法行使荐举特权者。例如,《宋史 纪 仁宗四》载:“己酉,诏荐举非其人者,令御史台弹奏,见任监司以上弗许荐论。”
 
  其次,法律对被荐举人设置了复杂的考核程序。这些考核程序的最大特点是,跨政府多部门层层审核,能够形成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防止荐举特权行使中舞弊行为的发生。根据《明会典 ?卷之十三访举》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皇帝颁布诏书规定,各府州县每年向朝廷推荐辖区内人才一名,所荐举之人都要申送布政司考核,然后转送按察司复审,考核合格名单差人送吏部决定。由此可见,贤才荐举特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特权者只能提供候选人名单,但特权者没有考核权和最终决定权。考核权和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的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样就构成在贤才荐举问题上的分权制衡机制,保证荐举特权行使的质量。
 
  六、 荐举中的“赏”与“罚”
 
  设置贤才荐举特权,对国家来说,是利润和风险并存之举。从理论上讲,通过这个法律制度如果发现众多的治国良材,给国家带来的利益则大不可言;同时这个法律制度也会诱发徇私舞弊、结党营私、燕雀乌鹊巢堂坛的弊端。对享有荐举特权的人来说亦如此。从道德的层面上讲,被荐举者日后证明是国家之能臣,荐举者会以到伯乐之美誉流芳千古;被荐举者后来作奸犯科,损害国家利益,世人自然会猛烈批评荐举者举人失察。荐举者因之会首鼠两端,欲荐又罢。因此,贤才荐举特权制度之设计,要将国家利益和荐举者的个人利益通盘考虑。既要鼓励特权者积极行使荐贤特权,又要化解潜在的危害国家之风险;既要让特权者们真正感受到合法荐举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又要令他们承担违法荐举导致的利益损失。我国我国汉朝以来的法律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来建构独特的贤才荐举特权法律制度。
 
  ㈠ 贤才荐举特权本质上是一种职责
 
  贤才荐举特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根据职责、义务不可放弃的原理,权利主体不能放弃行使这项特权。遇见贤才,必须荐举,见贤不举,是为蔽贤,蔽贤之举,是为渎职。建元元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之策,诏令诸列侯、郡守、两千石的高级官吏岁贡中央政府两名贤士。元朔元年(公元前一二八年),还有些郡守终年不荐一人,汉武帝令朝议两千石不荐举的刑事责任。有司奏请:“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该奏请经武帝同意具有法律效力。依该汉律,不履行荐举职责将视其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察廉”,要承担免职的行政责任;“不举孝”,被视为“不奉诏”,要承担不敬罪的刑事责任。正是有了这些具备明确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逼迫或督促特权者们积极行使荐举法律权利和履行荐举法律义务。汉以后的历朝律令都把荐贤设定为特权者的法定义务,通过刑事责任的设置,确保特权者行使荐贤特权。例如,《唐律?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㈡ 进贤受上赏
 
  “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一项政治传统。为政之道,在于得人,一人得而天下安,一人失而天下危。一个慧眼独具、为国进贤的荐举者所起的作用不亚于四十五个坦克师。故而对能够积极履行荐举职责且颇有斩获的,国家就应当给予重奖。重奖进贤者,能够鼓励和调动特权者们认真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随后贤才们可能接踵而至。上赏进贤者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历史上精明的君主们都深谙此道。据《史记·萧相国世家第二十三》载,汉五年,高主刘邦既杀项羽,平定天下,论功行赏。群臣争功,一年多没有排定功劳位次。高主认为萧何功劳最大,封他为酂侯,食邑很多。功臣们都说:“我们被坚执锐,多者身经百馀战,少者也经数十战,攻城略地,功劳大小各有差等。现在萧何未曾有汗马之劳,只不过手持文发发议论,没有参加作战,他的功劳反居我们之上,这是为何?”高帝问道:“诸位知晓打猎吗?”功臣们说:“知道。”“知晓猎狗吗?”答道:“知道。”高帝说:“打猎,追杀野兽野兔的是猎狗呀,而发现野兽踪迹和指示野兽所处方位的是人呀。现在诸君只是能够捕得逃跑的野兽罢了,是有功之狗呀。至于萧何,他能够发现踪迹指示方位,是有功之人呀。况且诸君只不过一人随我,多者不过两三人。现在萧何带领全宗族数十人跟随我,他的功不可忘记呀。”群臣听了没有人敢再言。列侯已经全部受封,等到排列位次的时候,大家都说:“平阳侯曹参身上有七十处创伤,攻城略地,功劳最大,他应该位列第一。”高主已经驳了功臣们的面子,多封了萧何,至于位次排列高主没有理由再向大家发难,然而高主内心还想列萧何第一。这时,关内侯鄂千秋进言:“群臣的意见都不对。那曹参虽有野战略地之功,这只是一时之事。皇上与项羽相持了五年,皇上屡次与大军散失,独身逃亡。然而萧何经常从关中派遣部队加以弥补,他并没有接到皇上的诏令,而好多次皇上缺少部队的时候就会出现数万补充兵员。当汉与楚在荥阳对峙了数年,军中没有存粮, 萧何从关中转漕来粮食,军食因此不缺。陛下虽然多次在崤山、函谷关以东逃亡时,萧何常能保全关中以等待陛下,这是万世之功呀。现在即使没有曹参等数百人,汉朝也缺少不了什么?汉朝有了你们也不一定能保全。怎么能让一旦之功而处于万世之功之上呢!萧何第一,曹参次之。”高祖说:“讲得好!”於是诏令萧何位次第一,允许他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高主说:“我听说能进者贤受上赏。萧何功劳虽高,但得到鄂千秋的阐述才更突显。”於是高主根据鄂千秋以前所食关内侯邑封为安平侯。
 
  ㈢  荐举连坐制度
 
  赏和罚向来是相辅相成的两种管理手段。欲使荐举者出于公心依照立法目的行使手中的特权,除了重赏以激励外,还得重罚以警戒。荐举者可以因荐举得当而受赏,他亦应承当荐举失当的法律责任。这样,一阳一阴,既鞭策特权者积极行使特权,又能防止特权者滥用特权,真正实现荐举特权的立法目的。我国在长期的荐举实践中,成功地创制了荐举连坐制度。荐举连坐制度就是荐举人对被荐举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被荐举人任官以后不称职或犯罪,举荐人要一同受罚。
 
  我国历朝法律都沿袭了荐举连坐制度。《史记·范睢列传》记载:“秦法,任人而所任人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可见,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就已实行荐举连坐制度。汉代规定荐举得当与否,荐举者和被荐举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唐律》第92条规定了贡举非其人罪:“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试不及第,减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朝皇帝多次发布诏令来重申荐举连坐制度。开元22年(公元734年)唐玄宗发布《处分选人敕》:“朕悯兹下人,不忘兴寐,庶乎富教,寄在牧宰。所以推择才能,亲加考核。卿等各膺进用,副朕虚求,亦既得人,伫闻佳政。若能精锐为理,声绩有称,即当待以不次,信斯言之可复。如其政不能举,行且有遗,岂独败于厥躬,必将坐于举主,此亦明法不得不然。”(卷100,《政事·官制上》)大历元年(公元766年)2月代宗下诏:“许吏部选人自相举,如任官有犯,连坐举主。”(卷630,《铨选部·条制一》)到了宋代,科举制度属选官之制,而荐举制度则是一种为州县下级官吏提供的推荐升迁的制度。北宋荐举制度称为奏举、保任。到南宋,规定了严格的荐举责任,即保官制度。该制度规定,保举人在荐举官吏时,必须具结保证,被荐举人犯罪,保举人负连带责任。诸如“异时贪浊畏懦,职务旷废者,举主连之”、“所举人不职,并量事状轻重连坐。”宋真宗曾诏令“自今所举官犯赃与同罪”,同时规定,举主在填写荐举状时,必须作出“朝廷擢用后犯人已赃,臣甘愿同罪”的保证。元代、明代也非常重视保举制度,在元代,按照世祖圣旨精神,至元13年御史台确立了“所保不当,罪及保官”的归责原则,要求保主切实负责。《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也有荐举连坐制度的条文,“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清史稿卷二· 本纪二》载:“己丑,沈佩瑞请屯田广宁、闾阳,造舟輓粟,为进取计。上嘉纳之。乙未,范文程、宁完我请荐举不实宜行连坐法。丁未,命多尔衮、岳讬、豪格、萨哈廉将精骑一万,收察哈尔林丹之子额尔克孔果尔额哲。”早在关外时期,清朝就确立了荐举连坐制度。
 
  我国历朝大都严格执行了荐举连坐制度。《史记·范雎列传》载,范雎为秦昭王相,曾保举郑安平为将军,后郑安平率军伐赵,兵败投降,范雎受追究,被免相。这是《资治通鉴》记载最早的一件荐举连坐案例。唐玄宗时,御史大夫韦抗“坐荐御史非其人,授安州都督,改蒲州刺史。”中书令张九龄曾荐长安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开元25年(公元737年)4月,“辛酉,监察御史周子谅弹牛仙客非才,引谶书为证。上怒,命左右暴子谅于殿庭,绝而复苏,仍杖之于朝堂,流瀼州,至蓝田而死。林甫言:‘子谅,张九龄所荐也’。甲子,贬九龄荆州长史”。《清史稿 ·圣祖本纪二》“十二月甲辰,上还京。丁未,从逆土司陆道清伏诛。壬子,以纪尔他布为蒙古都统。乙卯,易经日讲成,上制序颁行。尚书朱之弼、左都御史徐元文以荐举非人免。”
 
  荐举连坐制度的设立,就在荐举者和被荐举者之间建立一种同荣辱、共进退的连带法律关系模式。荐举者会深入调查和全面考察被荐举者,小心翼翼地行使特权。知道自己日后的不当行为会殃及荐举者,心怀感激之情的被荐举者一般会如履薄冰。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贤才荐举特权带来的任人唯亲、裙带帮派之弊端,为国家发掘选拔出真正的贤才。正是因为荐举连坐制度的有效保障,才使得贤才荐举特权制度数千年来一直被传承。毋须赘述,把荐举连坐制度剔除出贤才荐举特权制度,将会导致吏治混乱,其结果将消灭荐举这一贤才选拔途径。当国家所需要的人才都由考试一途产生的话,伴随而来的将是民族的悲剧。
 
  六、解决我国目前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对策
 
  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是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的,该条例规定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依次经过下列程序:⑴民主推荐;⑵酝酿;⑶考察;⑷讨论决定;⑸任职前公示;⑹任职。平心而论,该条例是我们党几十年来干部选拔任用经验的结晶,它在为党和国家选拔贤才方面起了积极地作用。同时我们也不可否认,那些带病的领导干部也正是通过上述程序选拔出来的,所以该条例肯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㈠ 推荐干部候选人和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缺乏问责制度
 
  推荐干部候选人是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步。该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这是整个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应该严格把关,把那些带病的候选人拒之门外。推荐包括民主推荐和个人推荐两种。前者是党组织主持下的推荐,后者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推荐。无论是哪一种推荐,必须保证推荐的质量,欲保证推荐的质量,必令推荐者小心翼翼的行使推荐权,欲令推荐者谨慎用权,必须设置问责制度,没有科学地问责制度,等于默许推荐者推荐自己喜欢的“百病缠身”的候选人。而该条例中的民主推荐和个人推荐制度就缺乏应有的问责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个人推荐的问责制很好设置和落实,只要在修改《条例》时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和严格执行即可。难点在于民主推荐的问责制之设置和落实。民主推荐虽是经所在单位群众表决,但候选人确是党的组织依组织原则确定的,若把问责对象聚焦在参加表决的所有党组织成员的话,有些成员会抱屈,“一把手都同意了,我们怎敢不同意!”;若果基于一把手权力拍板的事实而仅问责他,一把手也会喊冤,“决定是党的组织集体作出的,我只是其中的一票。”上述的叫曲喊冤提醒我们在设置民主推荐问责制时要落实集体有责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干部推荐候选人是党组织成员集体讨论的,推定所有成员都经过深思熟虑,充分地表达了意见且达成了一致,故而推荐人选事后证明不合格,则所有投赞成票的成员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党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反对意见的,持反对意见的成员不应当承担责任。一把手以外的其他成员本身即负有阻止推荐不合格候选人的义务,只要他明知不对却附和了一把手的不合适意见,这些人本身就是渎职者,不得以非一把手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孔圣人在《论语?季氏将伐颛臾》中就论证了“危而不持,颠而不扶”者的政治法律责任。
 
  季氏将要攻打附庸国颇臾。冉有、子路两人参见孔子,说道:“季氏将对颛臾使用武力。”孔子说:“冉求!这难道不应该责备你吗?颇臾,先王曾经任命他主持东蒙山的祭祀,而且它处在我们鲁国的疆域之中,这正是跟鲁国共安危的藩属,为什么要去攻打它呢?”冉有说:“那个季孙要这么千,我们两人都不想呢。”孔子说:“冉求!贤人周任有句话说:‘能够施展自己的力量就任职;如果不行,就该辞职。’比如瞎子遇到危险,不去扶持;将要摔倒了,不去搀扶,那又何必用助手呢?况且你的话错了。老虎犀牛从栅栏里逃了出来,龟壳美玉在匣子里毁坏了,这应责备谁呢?” [13]
 
  其次,一把手一锤定音是我国党政决策体制的特点,问责制的设立必须要充分考虑一把手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其他成员的区别。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在追究所有成员法律责任的同时,特别要从重和加重追究一把手的法律责任,这样做既符合我国党政决策的实际,又让其他被问责成员觉得公平可以接受。
 
  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缺乏回避机制和问责制度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是党组织讨论决定前的一个前置程序,考核的成败决定着讨论决定阶段的成功与否。考察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德”与“才”的真实情况。欲调查了解到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真实情况,考察的组织至关重要。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实践中,考察组织或者为本单位的党委有关部门,或者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这种考察组织没有办法了解到真实而全面的情况,一则接受询问的群众心有顾虑不愿意讲出心里话,二则被考察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他会千方百计地影响考察组成员,因为考察者离被考察者的空间距离太近了,本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所以,考察最好是由异地党的相关组织交互进行,这样可以落实回避制度,为考察的顺利进行创设一个干扰很小的空间环境。另外,通过建立考察中的问责制,规范考察活动,以保证考察活动的质量。
 
  看来,解决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必须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狠下功夫。一个是制止患病之人进入干部候选人名单,另一个是把已经生病的干部及时清退出局。做好第二个方面的工作,应该完善对干部的考核制度,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提高纪委、监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效能。做好第一个方面的工作,关键在于依照科学合理的用人标准严格把关。第一个方面的工作做到位,将为第二方面的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下来的工作会变得相对轻松,并且能够节约宝贵的社会资源。在当前“自上而下,领导一锤定音”为干部选拔主要环节的大气候下,对干部任用有最终拍板权的党组织和个人关乎干部选拔的质量,为党为国家选拔贤才既是他们手中的特权,又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最终拍板权的党组织和个人,倘若不严格把关,任人唯亲而不任人唯贤,任人唯钱而不任人唯才,卖官鬻爵,中饱私囊,蔽贤害良,将会给党、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他们应当为提拔带病官员承担至少是“用人失察”的法律责任。提拔带病官员承担“用人失察”的法律责任的来源恰好是为中国各朝所沿用的荐举连坐制度。


【作者简介】
郭林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社会法律工作系副教授。

【注释】
[1] 据《史记》载:吕尚曾经穷困,尝屠牛于朝歌,卖饮于孟津。年既老迈,钓于渭滨以干谒文王。文王将打猎,占卜,卜辞曰:“所获取之物,非龙非彲﹐非虎非罴﹐乃伯王之辅。”于是文王出猎,果然遇吕尚于渭水之北。一席交谈,文王大悦,说:“我的先父太公曾说‘日后当有圣人到周,周因之而兴’您真是那位圣人吗?我的太公盼望很久了”。所以,文王称呼吕尚为“太公望”,与吕尚同车而归,立吕尚为师。
[2]史载:管仲有病,齐桓公探视时问道:“请教先生关于国事之见解。”管仲说:“希望国君远离易牙、竖刀。” 齐桓公说:“易牙为了让寡人高兴而烹煮其子,怎么能怀疑他的忠诚呢?”管仲对曰:“爱怜子女是人之常情,他连儿子都忍心杀掉,又怎么能热爱您呢?”桓公又说:“竖刀为了进宫侍奉寡人而自愿施阉割,这样的人怎能怀疑他的忠诚呢?” 管仲对曰:“人没有不爱惜自己身体的,他能狠心残害自己的身体,对国君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桓公无奈的说:“那就依仲父之言。”管仲于是全部放逐了二人,桓公为此茶饭不香心情不悦有三年。(管仲死后),桓公说:“仲父之言不是太过分了吗?”于是把易牙、竖刀召回身边。第二年,桓公病,易牙、竖刀朋比作乱,堵塞宫门,筑起高墙,人不得入宫内。有一妇人翻越宫墙见到桓公。桓公说:“我想吃饭。”妇人道:“我找不到粮食。” 桓公说:“我想喝水。”妇人道:“我找不到饮水。”桓公问:“为什么?”妇人说:“易牙、竖刀朋比作乱,堵塞宫门,筑起高墙,人不得入内,所以我无法做饭取水。”桓公慨然长叹,双眼落泪,说:“哎!圣人的见解就是高远啊!假如死去的人有知的话,我又有何面目去见仲父呢?” 桓公终被活活饿死。桓公死后,五个公子,争夺君位,同室操戈。尸在床上停放六七十天,无人收殓,以致腐烂生蛆,蛆出于户。
[3]《张文襄公奏稿》卷32《筹议谈政治人才为先折》。
[4] 中国封建王朝时期,有些人三代之内不允许进学校,参加考试和做官。以清朝的规定为例,这些人包括有叛国罪的罪犯、戏子、妓女、法吏、服刑的犯人、殡仪员、理发师、餐桌服务人员、和仆役等。以上这些人在三代之内如果不遵守规定,胆敢报名参加科举考试,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5]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帝武丁即位,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以观国风。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以梦所见视群臣百吏,皆非也。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是时说为胥靡,筑于傅险。见于武丁,武丁曰是也。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这件事在《墨子》、《国语》、《吕氏春秋》、《帝王世纪》、《尚书》等书中均有记载。
[6]《汉书·武帝纪》:“遣使者安车蒲轮,束帛加壁,征鲁申公。”让被征请者坐在安车上,并用蒲叶包着车轮,以便行驶时车身更为安稳。表示皇帝对贤能者的优待。
[7] [晋] 陈寿:《三国志?魏书》第1卷,第32页。中华书局1959年12月第1版
[8]司马光著:《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98年1月第1版。
[9]选自《新序·杂事》,著者译为:祁奚告老,晋悼公问他:“谁可以接替你的职务?”祁奚回答道:“解狐可以。”晋悼公问:“他不是你的仇人吗?” 回答说:“大王问的是谁可以接任,而不是问谁是仇人。”晋悼公就立解狐为中军尉。后来晋悼公又问他:“谁可以当国尉?”祁奚回答说:“祁午可以。”晋悼公问:“他不是你的儿子吗?”祁奚回答说:“大王问的是谁可以担任,而不是问谁是我的儿子。”君子认为祁奚能够推举贤人。推荐仇人,不为谄媚;推立儿子,不为朋比。《尚书》说:“没有偏袒不结党,王道政治坦荡荡。”这话大概是说的祁奚这样的人了。推举贤人能不回避仇人,不回避亲戚,可以说是最公平的。恐怕只有贤人,才能推举跟自己一样的人。《诗.小雅.裳裳者华》说:“只因为他有仁德,才能推举象他的人。”祁奚就具有这样的美德。
[10] 选自《汉书?霍光金日磾传第三十八》,著者译为:霍光,字字孟,票骑将军霍去病之弟。其父霍中孺,河东平阳人,曾作为县吏供职平阳侯家,与侍女卫少皃私通而生霍去病。中孺差事完毕回家,娶妇生霍光,于是同卫少皃、霍去病不相往来。很长时间之后,卫少皃妹妹卫子夫得幸于汉武帝,被立为皇后,霍去病因为是皇后的外甥而贵幸。等到霍去病长大成人,才知霍中孺为其父,还没来得及访寻。适逢担任票骑将军出击匈奴,取道河东,河东太守在郊外迎候,霍去病已经背着箭弩先驱到平阳传舍,他派遣吏迎请霍中孺。霍中孺跑步进入拜谒,霍将军迎拜,跪着说:“去病早先不知道您是我的父亲。”霍中孺扶报叩头,说:“我晚年能够托命于将军,这是上苍的扶撑啊。”霍去病为父亲大买田宅、奴婢而去。班师之际,霍去病又探望父亲,就霍光带至长安,霍光当时年仅十余岁,霍光先是担任皇帝卫兵,后升迁至诸曹、侍中。霍去病死后,霍光担任奉车都尉、光禄大夫,外出则随驾而行,入宫则侍奉武帝左右,出入禁闼二十余年,小心谨慎,未尝有过,甚见亲信。
[11]阿倍仲麻吕(698—770) ,日本奈良时代入唐留学生。名一作“仲麿”,入唐後始称汉名“仲满”,後改朝衡、晁衡。一说生于701年。开元五年(717,养老元年)随遣唐使使舶赴唐,同行有玄昉、吉备真备等。同年九月到达长安入太学学习。后中进士第,在唐,历任司经局校书、左拾遗、左补阙、秘书监兼卫尉卿。工诗文,与大诗人王维、储光羲、李白等友善。玄宗喜其才,赐名晁衡。二十一年,请东归,玄宗未许。天宝十二载(753),随遣唐使藤原清河使舶东归,途中遇暴风,漂流至安南。十四载,辗转再返长安。时误传其遇难,李白曾有《哭晁卿诗》以悼之。后历官左散骑常侍、安南都护,官终潞州大都督(从二品)。滞留唐朝五十四年,七十三岁客死长安。诗作存于《全唐诗》中。《古今集》载其和歌一首,为在唐思乡之作,後被选入《百人一首》。《大日本史》卷116有传。
[12]《汉旧仪》的原文是:⑴“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⑵“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牟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⑶“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祥讹言。”;⑷“二千石选置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⑸“二千石子弟怙恃荣势,请托所监”;⑹“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13]《论语》中相对应的文字是:季氏将伐颛臾。冉有、季路见于孔子,曰:“季氏将有事于颛臾。”孔子曰:“求!无乃尔是过与?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也。何以伐为?”冉有曰:“夫子欲之,吾二臣者皆不欲也。”孔子曰:“求!周任有言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且尔言过矣。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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