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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发布日期:2009-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本条的准确理解,是把握《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的基本前提。

    一 第44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合意,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合同的效力即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生效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对此本法第七章作了规定。

    二 第44条规范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对概念。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的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也就使合同获得了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二者关系可表述为:1、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合同不成立即为无所谓生效问题。反言之,一个合同生效了也就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2、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成立与生效是同一时间;(2)合同成立后永远都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3)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始期的合同;(5)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6)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办理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非常的复杂,第44条规定的就是上述的第一和第六种情况。

    三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是对第44条的补充完善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首先依此条规定,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为该合同已生效。换而言之,该条解释变相的后延了当事人完成批准、登记手续的期限,更有利于保障更多的合同能够按照生效合同处理。

    其次,该条实际上将第44条第二款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批准、登记手续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在《合同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若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该合同就是无效的。第二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虽明文规定应当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但并未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是规定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成立后,甚至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不能转移给买受人,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相反,买受人可以根据已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追究恶意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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