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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的一个瓶颈问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正文】

  量刑,作为刑事裁判的最终结果,也是审判活动作用于犯罪人的直接着力点,从某种意义上讲,量刑适当与否较之定罪更能形象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实现量刑公正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当前工作的重点和民众的普遍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量刑程序规范化试点的相关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改革方案的出台历程和部分试点法院的信息反馈,当前遇到的最大问题,也即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该如何设计。目前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改革有两种不同的方案:

  第一种方案,暂且称之为“混合的量刑程序”。即在庭审过程中,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和量刑性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由合议庭进行评判。

  第二种方案,暂且称之为“隔离的量刑程序”。即在法庭审判中,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先确定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陈述之后,合议庭休庭对被告人定罪问题进行评议,对被告人是否定罪给出一个结论;随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决定。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合议庭则举行量刑听证,并最终给出量刑结论。

  根据我们的调研和旁听结果,我本人倾向于第二种方案,主要理由是:

  第一,隔离的量刑程序将有效缓解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辩护人辩护难的困境。混合的量刑程序模式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在被告人是否有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却又要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举证和发表意见,这是违反先定性再定量的逻辑规律的,最终导致辩护人陷入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作罪轻辩护的逻辑矛盾中。在隔离的量刑程序模式下,辩护律师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中可以更有针对性的采用两种不同辩护策略,而不会陷入先作无罪辩护,后作罪轻辩护这种前后矛盾的逻辑窘境,从而有效的增强两种辩护策略的效果,更不用担心这样的辩护策略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二,隔离的量刑程序将大大缓和法官制作判决书时说理难的尴尬局面。在混合的量刑程序模式下,在制作判决文书说理时,多数法官疲于应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中分别对定罪和量刑的说理问题,而又不能丧失居中裁判的立场。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进行,将有助于审判法官分别就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的结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由此可以摆脱针对定罪和量刑问题同时进行说理的逻辑困境,又可以保持居中裁判的立场。

  第三,隔离的量刑程序将有利于保护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于混合的量刑程序而言,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隔离开来,有利于减少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一部分不认罪案件的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在混合的量刑程序模式下,其多数认为存在法院判自己无罪的可能。如果自己作从轻或减轻的量刑辩护,反而会让法官对自己产生有罪的看法,因而很可能选择放弃对自己有利的量刑辩护;而在隔离的量刑程序模式下,在得知法院定罪的结论后,被告人对有利于自己的量刑辩护则不再犹豫。另一方面,在隔离的量刑程序模式下,许多案件以外的、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实(如前科、累犯等)在定罪程序中将不被允许提出,而被限定在量刑程序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官产生被告人有罪的先见。

  第四,隔离的量刑程序不会在总体上造成审判迟延、浪费诉讼资源等问题。当前量刑程序的改革实践中,隔离的量刑程序模式之所以遭到部分人的反对,其很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该模式将导致审判迟延、浪费诉讼资源等问题。然而,根据我们在部分试点法院的调研结果,目前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占在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很低,大约在3%到5%左右。由此看来,即使按照该方案来审理全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其对现有的诉讼资源带来的影响是很小的,该影响可以通过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程序的改造,即扩大该类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来抵消适用隔离的量刑程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法治社会,法律程序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看得见”的路径,为正义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人们有理由、也有信心遵照执行。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刑事被告人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合理的量刑有时比准确的定罪更为重要。毕竟,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着影响的判决制作之前,如果不能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不能与其他各方及法官展开有意义的辩论、证明和说服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正当程序尤其使那些受到不利裁判结果的人减少了不满和抵触情绪,并最终使得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整个裁判的过程和结论。量刑程序乃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设置隔离的量刑程序对实现刑事法治具有深远意义。(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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