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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应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虽然交通肇事行为人逃逸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毕竟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只要行为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并且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有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缓刑。而交通肇事逃逸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责任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就算其在归案后产生了悔罪心理,进行了赔偿,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故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往往还会使在交通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护而出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可以说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适用缓刑并不利于打击和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且,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大都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不应适用缓刑。(山东省费县检察院·李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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