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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申诉难,难在何处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诉案件多疑难复杂,时过境迁,很难再重新审查。

  ■个别司法人员先入为主,认为犯罪事实已审理查明,罪犯申诉是没事找事。

  ■监狱和驻狱检察机构与原判地司法机关联系机制不顺畅,容易出现“转而不办”。

  ■一些司法机关操作不规范,该采取的措施没有采取。

  2004年以来河南省许昌市辖区两所省属监狱正常押犯数千人,向驻狱检察室和监狱提出申诉的共有148人次,仅有7人申诉有回音(占提出申诉总人数的4.7%),其余的申诉材料转寄有关机关后没有任何结果。服刑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申诉权利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已经严重影响到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到监管秩序的稳定,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和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对此,各级司法部门和各级监督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

  ■服刑罪犯申诉难的现状及危害

  近年来,服刑罪犯申诉难,申诉无回音,申诉人数不断增多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上述两所省属监狱2003年向驻狱检察室和监狱提出申诉的有28人;2004年为35人;2005年为47人;2006年为66人。有的服刑罪犯为了使自己的申诉有回音,多次向上级人大、司法部门或有关领导申诉,有的甚至采用抗拒改造、认为自己无罪不要求减刑、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以引起监狱和驻狱检察室的关注。因其申诉最终需要原判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服刑罪犯的申诉无果,监狱和驻狱检察室也非常无奈。

  例如,罪犯兰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已三年零九个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认罪,长期申诉无回音,也不要求减刑。按照减刑的有关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该犯平时表现较好,就因长期申诉无果不要求减刑,监狱因其不认罪也不能对其提请减刑。

  监狱和驻狱检察室仅掌握服刑罪犯的申诉材料和档案,无法判定其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对申诉无果的服刑罪犯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很难。有的罪犯就明确表示:根据申诉的有关规定,申诉受理后六个月应当有结果,但我们申诉多年了,也不奢望能改判,只要给我们一个答复,今后就不再申诉了。这些罪犯不安心改造,有的甚至长期抗拒改造,已成为监狱申诉专业户,严重地影响了监狱监管改造秩序。

  ■导致服刑罪犯申诉无回音的原因

  服刑罪犯申诉难,负责处理服刑罪犯申诉的决定机关不予答复,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从产生申诉的根源分析,申诉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案件。一些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却较为单一,有的案件甚至不排除是为了安抚被害人或是因为其他复杂原因,经过各级有关机关协调后才判决的案件。例如服刑罪犯余某故意杀人案,从2000年9月至2003年10月的三年间,省、市、县三级法院作出了7份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结果从死缓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又从裁定撤回起诉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像这样在判决时就存在很大争议的申诉案件不在少数,一旦时过境迁,司法机关也很难再对此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因此也很难有回音。

  (二)从司法理念上分析,个别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司法人员存在对服刑罪犯的歧视和先入为主的观念。比如认为服刑罪犯的犯罪事实,已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有的甚至已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不会有错,都是服刑罪犯没事找事。因此,有些人对待服刑罪犯的申诉不理不睬。许昌监狱因为三名罪犯的申诉曾派专人到原判法院联系,负责接待的法官指着存放在柜子里的一摞摞申诉材料说,这些材料都没有处理。

  (三)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操作程序脱节的现象。如根据《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与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触的监狱和驻监狱检察机构,对服刑罪犯的申诉只有转办和做好息诉工作的权利和责任,申诉有待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处理,由于监狱和驻监狱检察机构与服刑罪犯生效判决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在地域上没有隶属关系,工作沟通起来不方便,申诉案件几经转办后没有回音,也无法过问,“转而不办”的现象非常严重。

  (四)一些司法机关操作不规范。如《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但实际操作中根本不通知申诉人,这怎么会有回音呢?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一般应调出原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息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因服刑人员在异地羁押,法院不便当面说服教育申诉人,但规定中“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如果法院不去做,就会导致罪犯长期申诉无回音。

  ■应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一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规定。笔者认为应规定:不管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案件,无论刑事申诉是否需要立案复查,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都必须制作《刑事申诉立案或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另外应赋予与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触的监狱和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机构与服刑罪犯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沟通联系的工作渠道。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并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从制度上避免申诉无回音的现象。

  二是司法机关要树立新的司法理念。把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办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疑罪从无,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申诉。同时,在办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坚决认真地依法办事,避免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办理不力而导致申诉无回音问题长期存在。(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朱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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