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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独立的金融刑法学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金融刑法是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发生在金融交易、金融监管、金融调控过程中的金融犯罪、相关刑事责任及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现代金融经济的产物。金融刑法具有不同于普通刑法的特性,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专业性。金融刑法是指与金融活动、金融经济利益有关的刑法规定,包括一些财产刑法以及一切金融管制的附属刑法,如分散规定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中的刑事法律规定。但就整体而言,它都是针对金融犯罪形态而特别制定的刑法。所以,就行业来划分,金融刑法具有专业性。

  第二,分散性。在我国,金融刑事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及其他章节中规定的金融犯罪条款;单行刑事法规,如《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六)》;其他金融法规中所规定的金融犯罪条款以及刑事处罚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有关规定。从这三个方面可以看出,金融刑事法律规范不是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由此使得金融刑法明显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第三,交叉性。金融刑法与金融法规具有密切联系,这种内容和形式上的联系比各种专业刑法之间更加紧密。如商业银行法中第八章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对犯罪的规定,它与商业银行法有着直接联系,是商业银行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使得商业银行法中的刑法规定具有交叉性,其他金融刑法也是如此。

  另外,按照学科建设标准,金融刑法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金融刑法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金融刑法学是以金融刑法作为综合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其主要研究金融刑事法治与金融刑事法律现象。金融刑事法治可以概括为:金融刑法的适当性、被适用性与被信赖性;而金融刑事法律现象研究的重点是金融犯罪行为与金融司法行为。具体重点对象有三个:一是金融犯罪;二是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三是金融犯罪的刑罚。这种研究对象的相对独立性,自成一体,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

  第二,金融刑法对社会具有重要而独立的理论价值,同相关学科理论研究相比,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金融刑法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刑事法治手段来实现、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金融秩序。中国要在21世纪成为世界强国就必须成为金融强国。金融刑法是国家治理金融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金融业安全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研究金融刑法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其他法学学科也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金融刑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是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

  第三,金融刑法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科学体系和基本概念范畴,对其一般特征和规律进行的理论升华与概括,在国内逐渐被金融界和法学界所接受。

  鉴于金融刑法的上述特征,笔者建议将金融刑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的交叉学科予以研究。当然,我国金融刑法学研究起步较晚,有很多问题还需要加以研究和完善。在目前情况下,金融隐患和金融犯罪危及国家经济安全,我国金融系统在运作上也存在一些隐患,金融犯罪案件较多,大案要案震惊国内外,已经引起社会关注。所以,在打击金融犯罪时,对金融刑法的理论研究应该大力加强,不断提高研究水平,解决金融刑事立法与执法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国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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