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不是准判决
发布日期:2010-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
|
被告人杀死了两个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对于被告人该不该判决死刑来说,司法精神病鉴定成了一锤定音的关键。 被害人是自杀,还是他杀,对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成了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要害。 被害人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被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直接决定被告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于是,基于鉴定结论的特殊地位,鉴定结论便有准判决一说。 其实,在通常情况下,尽管鉴定结论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鉴定结论绝对不是准判决,律师不应当迷信鉴定结论。 首先,鉴定结论同样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属于法定证据。但是同时明确,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规定鉴定结论不必查证属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七种法定证据。同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结论没有任何特权。 其次,鉴定结论有时模棱两可,难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来鉴定结论应当是科学的、明确的、具体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典型性,有的司法鉴定结论并非是大家预期的。 特别是刑事案件,若鉴定结论不是唯一的,或者说排除不了其他可能,实际上等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是现实就是那么光怪陆离,有的鉴定结论就是“高坠致人颅脑损伤死亡,但是不排除外力作用”,有的鉴定结论就是“不排除他杀可能”,有的鉴定结论就是“血迹失去鉴定条件,不能检出人血成分”。 这些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被采信。 再次,鉴定结论也会出现这样、那样问题,不宜作为定案根据。 许多人会认为鉴定结论是证据之王,无需画蛇添足在例行审查,其实不然。 在现实中,鉴定结论也会出现这样、那样问题。有的不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却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 有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检材却不翼而飞。 有的对海洛因进行毒品纯度鉴定,本来涉案海洛因是膏状,重量为500克,到了鉴定时变成了粉末状,重量变为550克。 最离谱的是,鉴定的时间错写为案发之前,被害人的名字张红错写成李红。 这些毛病,这些瑕疵会使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相关性,甚至合法性大大折扣。 律师要瞪大眼睛,尽力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律师完全可以紧紧抓住鉴定结论的瑕疵不放,法庭也会慎重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文书学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邮箱:djglawyer@126.com) |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