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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有罪认定,可怕的中国色情业

发布日期:2010-01-26    作者:110网律师
——零思断想话李庄案(三)
后怕,但想不通——
 
对拿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的供述材料说事,我是不以为然的。觉得此不过是公诉机关在诸多指控事实的基础上,为增加指控份量而自认为多多宜善,有胜于无的牵强附会。我绝不相信法院会认可对这一事实的指控。可是我错了。
 
在得知一审法院竟真的将这一事实认定为犯罪事实后,我感到惊恐,感到后怕。这是因为我想到自己在会见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时,虽未完整地向他们宣读过他们同案的供述材料,但为核实某一事实而择要向他们宣读其同伙的供述却是常有的事。且之所以如此,并不是认为全文宣读与择要选读有什么性质上的不同,而是认为全文宣读没时间,无必要。比如类似如下虚拟的会见问话在我和被告人之间应该有过,在其他许多律师和被告人之间应该也不少见——
 
问:张三,你和李四、王五等九名同案共同盗窃过几次。
答:具体记不清了,不会少于二十次。
问;你们盗窃过A公司仓库吗?几次?盗什么?
答:盗过,几次计不清了,可能有五次吧。都是角钢。
问;检察院指控的今年中秋晚上的这次,你参加了吗?
答;应该参加了。
问:可李四在公安时交待这晚的盗窃你未参加,是你弟弟张二参加的,王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也作了如此的供述。对此你有什么解释?
答:参加的次数多,可能是我记错了。
问:你再好好想想,如果记错了,在法院开庭时你应该事实求是地纠正你以前的供述。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没想到这样的问话不仅可能会受到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甚至会真的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这能不让我感觉惊恐后怕吗?惊恐后怕之余我只能庆幸自己在与办案人员打交道时没有表现出“张狂”的举止,否则我可能早有牢狱之灾了。可在后怕之余,庆幸之后,我又实在是想不明白,实在有许多困惑——
 
首先,遍查与律师刑辩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公检法司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时,不得向被告人宣读其同伙供述材料的规定。既然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又如何能谈的上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呢?没有违法性又如何能得出此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结论呢?想不明白。
 
其次,律师的辩护职权根源于法律赋予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没有被告人自身享有的辩护权,律师的辩护职权就无从谈起。这应是共认共识的理论。依据这一理论,我认为法律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实际上也就是允许被告人在出庭受审前,有权了解即将由控方呈堂的有罪证据,从而为在庭上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做好准备。如果这样的认识是正确的,则律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时向他宣读案件的有关材料,何过何罪之有?如果不是这样的理解问题,那么被告人有效地行使辩护权怎么保证,法律赋予其享有的这一权利不就成了一句空话?我想不通。
 
再次,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三个阶段中,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定看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侦查阶段只能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看不到任何办案机关侦查获得的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也只能看到检察机关认为可以让律师看的有关材料,是无法了解到控方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的。无庸讳言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是为了防止在控方将犯罪证据固定前,因律师可能泄露案件材料而至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认,给案件的侦办带来困难。但当在这一制度的安排下,案件进入律师能够看到案件的全部材料的审判阶段时,当案件的证据经过公安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已经固定的情况下,前述可能存在的顾虑就不应再存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就应当具有即便被告人翻供也不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的自信,如果连此自信都没有,只能说明提起公诉的条件并不具备。如果在经过几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后提起的公诉,竟会因律师一次会见向被告人告知了其同伙的供述,而致该被告人翻供,进而致整个公诉土崩瓦解,不能成立,试问对这样草率的公诉予以否认是有功还是有过?因此,对李庄案一审判决在这一问题上所表明的态度,我还是想不通。
 
最后,如果说在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仅向其一人宣读同案的供述材料,即是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的话,那么在李庄案还在公安侦查阶段时,有关办案人员就让某些记者看了公安对龚刚模的《讯问笔录》,这些记者就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了相关案件材料,岂不是一种更严重的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岂不更应做为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可为何我们看到对同一质的行为,李庄实施了就有罪,他们实施了就无罪甚至无过呢?
 
对此,我更是想不明白!
 
 
可怕的中国色情业——
 
中国大陆有没有色情业?说有,政府会不高兴。是的,我们的政府何时确认过色情服务为合法,何时认可了它已是一个产业?说没有,又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小到县城街巷举目可见的“洗头房”,大到都市的豪华浴场、酒店宾馆、歌舞厅,哪一天没有色情经营的引诱和色情服务的活动?常差旅在外的人,有几个在夜半三更未受过酒店宾馆“性服务工作者”的电话,甚至是上门的骚扰?主动寻求性服务的大有人在,而面对几乎是公开的经营和毫无顾忌的引诱,在拒与不拒的犹豫间,在半推半就的过程中沾了“脏水”的怕也不少。这难道还是什么秘密,难道还需要闭上眼睛装“清纯”说“不知道”?
 
对这种实际存在的色情业,政府的职能部门查不查,管不管?说不查不管,有违事实。我们总能听到见到这些部门不时会开展一次集中扫黄的活动,让色情场所“炸了窝”后“又炸了窝”(就是难端掉一个窝)。可你要说真的查真的管,似乎又不太像。因为除了这种集中扫荡和接举报不得不前去查处的外,在大部分时间里对眼皮底下明摆着的色情经营现象和性交易勾当,似乎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无人问无人管。至于社会存在的上方官员为了某种需要向下打招呼,在某一时段不要查“黄”的传闻,也不是什么秘密。给人的感觉似乎是色情服务的存在得到了某种条件下某种程度的默许。
 
中国的色情业就在这种不明不白,似有似无,若隐若现、半公开半地下,执法部门对其似查似不查,似管似不管的暧昧状态下存在着。
 
正是这样的状态致中国色情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那些认可色情业的合法存在,但对其经营的区域、地点、时间、人员严加管理,让色情业在公开的社会监督下存在的国度。而且这种不明不白的色情业还产生了令人更为可怕的副作用,即执法部门对何时管,何时查,对谁管,对谁查存在着选择的机会,对其能掌握到的性交易的讯息也有着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权利。在中国再也没有比卖淫嫖娼的被披露,更能致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名誉扫地、家庭解体、前程尽毁的事情了。揪住了这一小辫,就点到了人的“死穴”,可以让一个人的人格尽丧,尊严皆失。因此,执法部门的这种机会和权利难免不会被人用来实现与查黄无关的目的。今天当我们看到在严肃的审判活动中,本应让人尊敬的公诉人用与其指控的犯罪毫不相干的,接受色情服务的事来点李庄的“死穴”时,中国色情业的可怕再次向世人彰显无遗。
 
这里真的希望这位公诉人和执法人员们能将心比心,扪心自问,面对这种因似管似不管而致若隐若现,无处不在的色情业,难道你们就不怕你们的亲人中也会有人,因抵制不了这种可能不期相遇的色情诱惑而沾了脏水?面对你们对掌握的色情交易讯息或随意或刻意向外披露的做法,你们就不怕你们的亲人中也会有人撞上这种待遇?如果这种事真的在你们某一亲人的身上发生了(请原谅我的不敬,但这绝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设问),你能说中国的色情业及其带来的这种副作用不可怕吗?你还能说你们如此使用你们掌握的色情交易的信息是恰当的吗?
 
为了我们自己,更为了我们已经走上和将要走上社会的孩子,真的不该让这样的色情业如此可怕地存在下去了?难道不是吗?!
 
[淮波]写于2010年1月20日
 
 
附:我的有关李庄案的其他几篇文章:
 
读李庄律师造假被曝报道有惑,就教《中国青年报》主编
//lvhuaibo.fyfz.cn/blog/lvhuaibo/index.aspx?blogid=559368
      李庄律师造假案被曝有感(二):高天滚滚寒流急,大地微微暖气吹
//lvhuaibo.fyfz.cn/blog/lvhuaibo/index.aspx?blogid=559805
 
李庄律师造假案被曝有感(三):莫忘:一粒老鼠屎能坏一锅粥
 
//lvhuaibo.fyfz.cn/blog/lvhuaibo/index.aspx?blogid=560653
          中青报可以不认错,但我们不能不反省(—)——天使与魔鬼
          //lvhuaibo.fyfz.cn/blog/lvhuaibo/index.aspx?blogid=543244
          中青报可以不认错,但我们不能不反省(二)—— 形象与气节
           //lvhuaibo.fyfz.cn/blog/lvhuaibo/index.aspx?blogid=543246
       淮波:零思断想话李庄案(一)

   偶然之中的必然——

 
   难释“阴谋”疑——

  //lvhuaibo.fyfz.cn/blog/lvhuaibo/index.aspx?blogid=570745
 
 
    淮波: 如果龚刚模被判无罪——零思断想话李庄案(二)
 
 
   //lvhuaibo.fyfz.cn/blog/lvhuaibo/index.aspx?blogid=5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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