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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搜集分居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0-02-04    作者:阎庆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若想证明这一点首先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2)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调解和好的可能。一般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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