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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 人身权、财产权(按内容)

  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1、注意:侵权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区分

  原则上:侵害人格权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侵害财产权则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

  例外情况: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的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要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2、注意人格权与人身权的区分(人格权相当于荣誉权)

  从内容上区分为人格权指身为人的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表现为人的社会家庭地位的权利,他们两这所包含的范围不尽相同,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份权包括家庭身份权和知识产权当中的身份权。

  3、注意人格权中的几种区分问题

  ⑴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之间的区分

  【历年真题】: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⑵名誉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区分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来处理

  【重点法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按作用)(高频考点)★

  A支配权(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排除他人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B请求权(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的请求权: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3)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停止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诉权产生的基础,但请求权本身不等同于诉权;请求权具有可诉性,因此只有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表现。

  C形成权:形成权是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于意思自制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另外,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

  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和期限

  【重点法条】:《合同法》

  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俯期限。

  二是一经实行不得撤销

  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重点法条】:《合同法》

  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历年真题】:2005-3-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003-3-4,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他相关真题:2004-3-1,2003-3-82

  D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如管辖异议等。我国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应当指出,从实体角度看,抗辩权与抗辩不是一个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极其广泛,凡属于对抗对方主张的事由皆属于抗辩。而抗辩权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区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的意义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而对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己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辩权的行为,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三) 绝对权与相对权(按效力范围)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利等支配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少数人。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两者的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按依从关系)

  区别标准:依据权利是否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民法上的从权利主要有(低压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地役权也是从权利)。

  区别的意义:主要是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相应的转移;主权利消失,从权利也消失。

  (五)原权利与救济权(按派生关系)

  根据民事权利是原生的还是派生的,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按权利是否实现)

  既得权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全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民事权利绝大多数都是既得权,期待权主要是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二)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2)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3)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4)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须有紧迫危险;(2)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3)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4)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构成要件:(1)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2)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3)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4)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历年真题】:2002-3-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C、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D、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2005-3-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民事义务及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民事责任及分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是措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①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②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③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④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

  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重点法条】:《民通意见》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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