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资料《民法》宣告失踪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无顺序的限制。
4.由法院宣告。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重点法条】
《民通》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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