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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感性之旅----法国宪法VS欧盟法律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组织,条约处于欧盟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但是由于欧盟本身并非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所以其法律体系与各成员国内部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欧盟法律包括条约(traités)、条例(règlements)、指令(directives),决定(décisions)和建议(recommantations et avis)。其中,条约是欧盟的原生性法律(le droit communautaire primaire),条例、指令、决定和建议是欧盟的派生性法律(le droit communautaire dérivé),条约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成员国已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对条约批准的程序,而派生性法律比条约的效力低,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成员国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但伴随着欧盟的发展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本文旨在分析欧盟条约、条例和指令与法国宪法之间的关系。

  一、法国宪法与欧盟条约的关系

  (一)法国宪法中对条约合宪性审查的规定

  法国宪法第54条规定“经总统、总理、国民大会或者议会的主席、60名国会代表或者60名议员提出,如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国际条约具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除非宪法修改相关内容,否则这项国际条约不得被批准。”

  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特点:

  1、非强制性

  只有在总统、总理、国民大会或者议会的主席、60名国会代表或者60名议员提交审查请求时,宪法委员才能对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其不具有主动审查的权力。

  2、宪法至上性与宽容性

  宪法至上性表现在,若条约中存在违背宪法规定与宪法原则的内容,那么这项条约不得被批准,除非宪法的相关内容被修改。可见,宪法有高于条约的效力,只有当条约的内容被宪法所认可后,该条约才能为本国法律体系所认可。

  (二)对违宪条约的解决方式

  欧洲一体化越来越多地将条约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摆在宪法委员会以及宪法实践面前。宪法委员会第一次判决条约部分违反宪法是在1992年的欧盟条约(Traité sur l'Union européenne)批准之前,宪法委员会认为其中关于选举的内容违反了本国公民的选举权,另外条约中有关建立欧洲货币经济联盟的规定也同样违反了本国的货币经济政策,这些统称为对国家主权的违背(La Souveraineté Nationale)。在判决违宪之后,法国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这两部分内容规定入宪(宪法88条第2、3款)。可见,宪法与违宪条约之间并非站在对立的两面,运用宪法修改的方式可以使条约的内容不再违宪。

  法国在加入欧盟以来,对宪法修改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但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与条约内容保持一致,例如有关欧盟内部区域性语言的宪章(La Charte européenne des langues régionales ou minoritaires),法国认为其与国家的独特性相违背而不予修改宪法。所以可以总结出宪法修改的原因和标准:

  1、启用宪法修改的原因:

  法国宪法第88条第1款(2008年2月4日修改)规定:“共和国加入欧共体和欧盟,依据条约行使共同的职能。”可见,国家有义务根据条约行使职能,而宪法应与条约中规定的国家职能保持一致。但这并非说明条约中与宪法不相符的内容都应当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处理,事实上,宪法修改也有一定的标准。

  2、启用宪法修改的标准:

  一项违宪条约是否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得到批准,这取决于法国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考量,即若国家认为此项条约有促进欧盟一体化发展,巩固法国在欧盟中的地位,符合法国独特的文化背景,那么法国宪法对该违宪条约是持开放态度的,否则宪法修改将不被启用。

  二、法国宪法与欧盟指令的关系

  欧盟指令是欧盟机构制定的行为规范,它为成员国设定了目标,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将指令转化为新的国内法律。在形式和方式的选择方面,成员国有选择的权利,或者说,成员国对指令的转化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以及强制性。

  成员国对指令的转化不是简单的复制与粘贴,而是法律本土化的过程,成员国要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对指令进行灵活的转化,所以对一个指令的转化可能在不同成员国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总体上讲,这种不同不会影响到指令在各国的适用,问题是在成员国内部,转化后的国内法与本国宪法之间的关系,如果转化后的国内法与宪法相抵触应该如何操作,这个问题是法律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07年经典案例:

  Arcelor等公司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要求取消一项由共同体2003年指令转化而来的国内法,该法涉及的内容是:在东京议定书的框架下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体系。这些公司认为该项法律违反了以下宪法原则: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以及平等权。

  该案件所提出的问题是:当被转化为国内法的指令在适用过程中与法国宪法原则发生了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在此案中,最高行政法院选择了比较中立的立场,即:探讨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一项相当于宪法原则的欧盟法原则和规定,当欧盟指令与这项原则或者规定相违背时,能被提出并提交审查。如果存在这样的原则与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必须把该指令退回到共同体司法法院审查这项指令的有效性。如果指令被确认有效,转化后的国内法就得到确认,并驳回撤销该国内法的诉求。相反,就要撤销转化后的国内法。但是如果共同体法中不存在这样的原则,法官将自行审查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的合宪性问题。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在此案的判决中既没有违背宪法的至上性原则,也没有对欧盟法律在国内的适用进行否定,机智地处理了欧盟指令与国内宪法的关系。同时,它也促使着欧盟法律内部审查机制的建立。

  三、法国宪法与欧盟条例的关系

  欧盟条例自公布开始对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不允许成员国对其进行不全面的、有选择性的适用,也不需要转化为国内法。

  条例与指令不同,因为不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所以不会与国内法律体系之间发生碰撞,在其适用过程中也旨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并非某一个成员国内部的法律问题,所以不适用宪法审查是很正常的,由此条例与宪法的冲突并不是非常显著。

  (事实上,欧盟法律与成员国宪法之间并非孰高孰低那么简单,而是在欧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实体之后,各国宪法或者说各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对欧盟法律形成了一种包容与开放的态度,这让我联想到联邦与各州之间法律体系的关系,欧盟最终是保持着超国家组织的形式,还是过渡到一个联邦体制的国家,还需要时间去验证。)(中国人民大学·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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