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
发布日期:2010-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关于证人安全保护方面有如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55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宏观性,但是笔者认为要确实保障证人的安全必须从微观上着手,将微观与宏观相结合,才能真正的保护证人的安全。
首先,要明确证人保护的范围,在证人保护对象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同。我国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但我国刑法中只狭义的规定对证人的保护,其只涉及到对证人本人的保护。笔者认为,要完善证人安全保护权首先的是消除这种立法不一致的情况。其次就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来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继父母、继子女、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笔者建议应采取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较为合理。但是在近亲属的规定上,近亲属只是表明证人与其存有血缘和精神上的联系。实践中,证人的精神依托是多方面的,相应的这些人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证人保护的范围来说,还应加上与证人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其次,是证人保护的方法。在证人保护上,首先由有关部门签发证人保护令,对保护对象进行预先告知性的保护。对有可能对保护对象造成侵害的人签发禁止令,禁止进入保护对象的住宅、居所。违反规定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再次,对证人的相关情况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关于证人的信息。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对证人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将证人妥善地与外界隔离开,并且尽快地对其调查取证,还可以对其证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第四,建立回访制度。对履行主要作证义务或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的证人,有关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要实行定期回访。针对重大案件的证人还可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最后笔者希望通过建立完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使证人摆脱以往的“工具性”地位,成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主体,从而为我国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提供条件;能够有助于加强刑事程序对人权的保障,促进程序公正,减少各种司法专横现象,制约权力的滥用,促进证人作证的良性循环。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黄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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