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3月李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发生争议。谢某认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该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双方婚后取得,因此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买卖合同是在婚前签订,房价款是其个人在婚前付清,房屋是在婚前入住,女方在购房时未出资,房屋所有权证被迟延颁发是登记机关造成的,且双方未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的所有权证登记发放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判决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谢某房屋补偿款6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写了证明是否有法律效益 2个回答0
- 房屋为夫妻共有,买卖合同仅户主签字是否生效? 4个回答20
- 离婚后过户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3个回答0
- 结婚前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8个回答10
- 婚前个人房屋如何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