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别想要房子!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于是,今年3月,父母便将儿子告上法庭,想要依协议索回房产。法院认为,由于儿子儿媳尚未离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阎某今年66岁。1993年,儿子阎天(化名)与邱女士结婚。阎某将其购买的、位于唐园东一街的一套间(以下简称420房)转给儿子阎天居住,但保留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了使儿子“建立充实的家庭经济基础,解除经济压力”,1995年,阎某与两个儿子分别签订了《家庭立约》,将部分家庭财产分别赠与两个儿子。其中包括将402房的所有权赠与儿子阎天。但阎某订立了一个条件:自条约签订10年内,儿子须家庭和睦,如儿子与儿媳离婚,则父母就有权收回房产。条约自1995年1月15日生效。在签订购买402房的合同和办理产权时,阎某全部以阎天的名义签字和登记。
近几年,儿子阎天与儿媳经常发生家庭纠纷,并长期分居。2004年1月,儿子提出了离婚要求,并与儿媳商定了离婚协议。在这份由儿媳邱女士起草的离婚协议里,提出要将402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阎某认为,他与儿子所立的约定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在这样的情况明显属于“家庭不和睦”,符合他与儿子所立赠与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他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产。为此,阎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402房的产权属其所有,以免该房产在儿子与儿媳离婚时被分割。
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阎某夫妇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儿子阎天则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阎某夫妇要求解除1995年1月15日与其儿子阎天等的《立约》中赠与阎天房产的赠与合同,收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但阎某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阎天已与其妻子邱女士离婚。因此,阎某夫妇要求解除赠与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立,故此法院驳回了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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