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夫的住房是否有居住权?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可见,若刘某与周某离婚,因除现有住房外,没有其他的安身之处,故可根据前述规定,要求对周某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离婚后,对前夫住房的居住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毕竟,这种居住权是周某给予的物质帮助,虽然这种帮助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不可能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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