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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品牌效益是特许人应尽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0-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法官:章立萍 郑军欢 徐燕华

  案情简介

  2005年,上海全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丰公司”)与徐某签订一份《“香提”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全丰公司将“香提”特许经营权授予徐某设立“香提”加盟店。若无特殊情况,徐某提前解约的,全丰公司可没收徐某的保证金。

  2006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因食用全丰公司生产的不同品种的香提蛋糕,上海市出现了多起中毒事故,闵行区质量监督局封存了该公司的裱花间。同年7月,香提蛋糕生产企业被罚20万元,质监部门吊销其生产裱花蛋糕的卫生许可项目,香提裱花蛋糕已彻底退出市场。随后,徐某致函全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作相应补偿。2007年5月,全丰公司致函徐某,称徐某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双方合同解除,并提起诉讼。

  诉争焦点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商品品牌因其质量出现问题而受到严重影响,并致使被特许人的经营额明显下滑,经营状况在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特许人是否应当承担被特许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全丰公司与徐某之间并非简单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而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因此全丰公司有义务维护“香提”品牌的品牌形象与市场效益。现因全丰公司的过错导致其生产的蛋糕出现质量问题,并间接导致徐某加盟店的经营状况恶化,故全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显有过错,构成违约。全丰公司应当将5万元保证金返还给徐某,并赔偿徐某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徐某支付全丰公司货款人民币125710.78元、特许权使用管理金人民币8232.22元;全丰公司退还徐某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主动履行。

  判案分析

  本案系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首先,特许经营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经营的营销模式,我国民间一般称之为“连锁加盟”,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授权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即各项知识产权,这也是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开展连锁加盟店,系为了向公众推广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核心的知识产权就是商标。

  其次,维护品牌效益是特许人应尽的义务。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需要向特许人支付加盟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除了这两笔费用,通常合同还会约定保证金、培训费等其他费用,但加盟费与特许权使用费是直接指向特许经营权最主要的对价。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对加盟费并无争议,但双方在特许权使用费与保证金是否应当支付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不能等同于简单的货物买卖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不仅仅是蛋糕、面包等商品,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香提”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它代表了这一品牌的面包与蛋糕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质与信誉,商品品质与品牌形象是息息相关的。徐某作为被特许人除了正常支付货款,还特别向全丰公司支付了“香提”品牌的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全丰公司作为特许人有义务保证其商品的品质,以维护其品牌形象与市场效益。

  因此,尽管该案中徐某先主动停止营业终止合同,但系因全丰公司过错所致,特许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徐某要求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同时基于全丰公司的同意减免了部分特许权使用费。该案的处理无异向特许人敲响了警钟,其在享有品牌权利的同时不能忘却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只有维护好品牌的形象才能与被特许人共享利益、共同赢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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