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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中过程中如何符合反垄断法

发布日期:2010-03-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壮大和提高集中度过程中需要研究如何符合反垄断法的基本要求。首先,我国国有企业在几年内将从目前的100多家集中到100家以内。在这种提高集中度、做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企业形成行业的超大型企业或垄断企业。其次,垄断和垄断行为将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限制或制裁。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反垄断法规范的范畴和行为反垄断法的范围,也称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两个范围、一个领域、一个对象、一个实际情况、四种垄断行为。

两个范围,境内范围和境外范围;一个领域,反垄断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征,全面适用于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不仅适用于境内的现代服务、社会文化公用事业等领域,也适用于境外关联垄断行业;一个对象,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一个实际情况,我国现有行业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有:通讯、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在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轮胎等行业,外国企业占据着主要份额,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倾销是其主要垄断行为。四种垄断行为,从保护市场竞争性,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目的出发,反垄断法主要反对四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如何符合反垄断法为了使国有企业集中和壮大过程中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顺利进行合法的兼并收购等集中活动,做大做强,至少可以研究选择符合法律程序的或者从上述各种法律允许或例外的方式进行相关工作。归纳如下,共23种:

(一)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但是有五种情形可以例外,企业可以签署垄断协议

一是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是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五是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二)如果有正当理由,六种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允许

一是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有正当理由可以允许,以下理由是正当的,以此类推。新技术、高技术产品开发成功之初,专利产品、祖传秘方以及其它正当理由高价销售商品。协商获得低价销售的商品或者购买自愿低价销售的商品等。二是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时有正当理由,不能列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是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有正当理由则不属违法。四是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如有上述一些正当理由以及偿还债务,涉及保密义务、解决纠纷、法院裁决等事项,法律予以允许。五是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有正当理由以及偿还债务、双方自愿等情况,法律予以允许。六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如果经营者有正当理由,法律予以允许。我们可以遵循法律规定,使用正当理由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以下九种方式和情况是合法的

一是公平竞争。国家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实现集中。

二是自愿联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有权自愿选择联合伙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国家鼓励经营者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经营者集中。

三是依法实施集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四是扩大经营。国家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实施集中,扩大经营。

五是参与者的集中。参与集中者拥有所属机构控股权,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直接实施集中。

六是非参与者的集中。非参与集中者拥有所属经营者控股权的所属经营者的集中,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而直接实施集中。

七是有利的影响。经营者集中的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经营者的集中是允许的。

八是符合公共利益。国家允许符合公共利益的集中行为。

九是改善竞争状况。如果经营者的集中可以改善竞争条件和竞争状况,国家将予以允许。

(四)行政性垄断的三种例外

反垄断法不允许行政垄断,但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做出了集中允许和例外。一是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例外。二是农业生产的合作行为例外。三是垄断行为的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对那些涉及自然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领域予以豁免,例如烟草专卖法、电力法、铁路法等,这些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规范经营者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把自然垄断部分排除在该法调整之外,我国也将认真参照国际经验运作,并有待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集中行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做更深入的研究探索,以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要求。
 
【作者简介】
李振中,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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