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应有更多的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110网律师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款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充分体现了维护人权、尊重人权的立法意图。同时为使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架结构更趋均衡,建立平等的诉讼权利,刑诉法加大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规定了被害人申请复议、申请回避、请求抗诉等权利。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原因是诉讼活动的进程对于被害人不能通过诉讼渠道知晓,而对于侵犯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据此就有被害人知情权被剥夺的客观事实存在。知情权可以说是被害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只有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了解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才能确保被害人能及时、全面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有力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了解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才能确保被害人能及时、全面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件告知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利用这一制度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变更强制措施时,要及时告知被害人;同时,应加强与被害人的沟通,使他不至于对案件的进展一头雾水。告知制度的完善是法制社会的进步表现,任何法律的颁布,民众参与意识的强弱都会影响它的实施,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关心案件结果是否公正的同时也感受了法律的公正性。建立完善的告知制度对司法机关也能起到督促和监督作用。只有司法工作者严格依法办案和当事人依法参与,通过办案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对法的认同感增强了,人们才会有意识地、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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