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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学者同论过失犯研究

发布日期:2010-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4月24日至25日,由海峡两岸高校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承办的“海峡两岸暨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在苏州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过失犯研究,其中包括过失犯的基本构造、交通过失与医疗过失三个子议题。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主持了论坛的开幕式。在致辞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认为,海峡两岸刑法学者通过论坛交流思想,能提升刑法研究水平;中青年学者之间的学术争鸣,最终能促进两岸刑法学研究的进步。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大陆和台湾同根同源,两岸学者在刑法领域特别是在过失犯罪方面的研究和交流,必将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特别是对过失犯罪领域研究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台湾世新大学法律学系甘添贵教授肯定了加强海峡两岸中青年刑法学者交流的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回忆起自己多次参加两岸刑法论坛的经历,表示将积极推动海峡两岸中青年刑法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过失犯的基本构造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过失犯的基本构造”,由台北大学司法学系郑逸哲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林钰雄副教授分别作了发言。黎宏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过失犯研究”,以我国现行刑法第15条关于犯罪过失的规定作为切入点,论述并论证了其关于过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是违反注意义务说的观点,并通过例证对通说提出质疑,认为通说扩大了过失犯的范围,进而提出了修正客观说。最后他提出了两个特殊问题即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以及合法行为的替代,引起了众多与会代表的积极回应。林钰雄副教授以“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若干实务问题”为题,从继受法和本土法以及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探讨了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一般过失和加重过失、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三个问题,提出并论证了与黎宏教授相异的观点即避免结果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评论指出,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在理论上已有区分但在实务中仍有困难,同时坚信即使灰色区域也要分清黑白,减轻实务界判断负担,并通过对清末律例的具体案例的回顾,讨论了结果加重犯这一“魔鬼的石头”承担责任至少要有过失的论断;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系王效文副教授从过失犯的犯罪构造、过失犯的不法构成要件、客观归责问题、间接故意与有认识的过失、加重结果犯与业务过失以及过失犯的行为数认定等方面发表了深刻的见解,同时对黎宏教授和林钰雄副教授争论的关于允许的危险等问题作出了回应,并对黎宏教授提出的两个特殊问题进行分析。

  交通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交通过失”,由西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冯亚东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主持,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圣杰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艳红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李圣杰教授发言题目为“交通事故中过失行为的刑法处遇思考”,从问题的缘起客观归责理论提出、过失行为检验架构以及交通过失行为的特殊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指出程序方面的要求对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要有瑕疵,并提出了六项标准。刘艳红教授发言题目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与第一单元黎、林两位教授不同,刘艳红教授是反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主要从交通过失犯的本质、规范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以及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作为过失要素以及如何适用等方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点评中,周光权教授对刘艳红教授的观点进行了积极回应,表明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蔡圣伟教授的点评脉络包括从理论演进史检视过失概念的变迁、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审查体系的影响、相当理论与客观归责理论,并以交通过失案件作为试金石进行了探讨。

  对于我国交通过失犯的完善,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大部分的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酒后和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参照国外的立法,设立交通危险犯;也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交通肇事致人死伤的行为规定为过失致死伤罪,不另外制定单独的交通肇事罪;还有的学者提出要设立负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不救助罪。

  医疗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第三单元以“医疗过失”为主题,由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夏勇教授主持。台湾高雄大学法律学系陈子平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冯军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陈子平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过失犯理论与医疗过失初探”,对过失犯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并结合台湾地区医疗具体法规进行分析,重点论述了关于医师水准的判断标准问题。冯军教授围绕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事处罚及其界限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介绍从德、日到中国大陆在理论和实务界对专断性医疗行为的评价,并提出自己对于现行做法的质疑。

  在点评中,甘添贵教授对冯军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同,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而梁根林教授则对冯军教授的论述持保留意见,其分别从生命的本质绝不仅在自由、患者自主决定权与患者利益最大化、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定义以及法律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批判,逻辑严谨,理论精湛。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点评认为,患者有限制的自我决定权是最高位的,并讨论了超越国别的刑法学问题,建议可以作为研究和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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