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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企业猛于虎

发布日期:2004-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此文整理合意法学个别论点,指出企业法权不等的危害。此文在报刊上发表时名称为《特权企业的治理》。

  [关键词]特权 企业 虎

  在市场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企业的法律权利平等,不仅关系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关系社会整体利益的保全。法律权利不平等,形成特权企业,产生对社会利益的如下妨害:

  一、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虽然国家法律对企业的环保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部分企业,总是能够在执法者的庇护下,毫无妨碍地污染大气和水源,形成对邻众健康损害和自然生态环境不可逆危害。随着经济建设的加速,特权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加剧了。它们是威胁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这类企业往往也是所谓的“依法整改对象”,但以“整改”替代了国家法律的环保要求。

  二、破坏社会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组成。它是经济体活动中各类状况结合产生的意义指标,是制度、活动、不可知因素互动的结果。总体上讲,经济安全的丧失,是社会价格体系的崩溃。价格是一个广泛性的存在,它是存在于制度、活动、不可知因素中各类代价的概说。经济危机,是价格失去平衡的结果。市场体系建设,目的在于形成企业经济下的合约价格体系,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构筑可信赖的价格体系,从而避免交易价格不均衡造成社会交易的停滞。但是,部分企业用特有竞争地位,游离于市场合约价格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象征性的价格,或者在市场价格外,增加交易代价,进行的交易,形成零星成本和超成本交易,构成市场交易平衡的损害。“零星成本交易”或“超成本交易”,导致社会价格体系混乱,形成资源浪费,威胁社会共有资产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价格败坏,是经济安全的深层和内在的主要危害因素。

  三、破坏司法公正。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的代价平衡制度。合意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代价单。站在这个视角,法律的定价功能,表现出与社会经济安全维护需求之间的巨大对称。法律在计划经济等畸形经济社会,的确是一个听话的东西,是一个工具或玩具;但是,它同时也的确是一个乱玩一通以后,后果严重的工具。只有忽视它是社会价格体系构建工具的人,忽视人类经济活动游戏机理的人,才会声称自己“比法大”。这种藐视法律的结果在于,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逐步丧失。特权企业的存在,对司法公正构成巨大危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法实施构成挑战,致国家的法律管制权威失落,无法形成公法实施的管理效益,致行政与刑事责任无法落实;另一方面,构成对私法实施的挑战,导致公民对侵权企业的私权利诉求,无法合法伸张,民事权利受损。特权企业的侵权代价,在司法体系不能被有效追偿,致社会法律权利裁判机制失灵。而市场化社会,司法失灵和私权保护乏力,会引发社会竞争与交换秩序的失控。消除企业特权,须建设完善中立性政府,实现公司型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这要求对政府社会管理角色和经营角色,进行技术性剥离。对社会法治而言,社会管理者角色中立,尊重和服从规则,是经济市场化的先决条件,亦是建构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的要求。治理企业特权,进行必要的社会组织技术调整,或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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