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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结

发布日期:2010-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结
——是追求破案率、政绩,是为实现这些“GDP”目标而实施的违法行为
什么是刑讯逼供?通俗地讲,刑讯逼供及诱供就是办案人员通过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迫使其作出某种供述的行为。
我们知道,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所谓的“GDP”,不仅背离执政为民的理念,甚至与民争利,利用手中的强势行政资源,大肆掠夺民间财富,推高房价与暴力拆迁均是为了实现“GDP”目标,这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的结果。同样,刑讯逼供也是为了追求破案率、政绩,是为实现这些“GDP”目标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刑讯逼供既有制度考核的不足,更有立法的天然缺陷。
众所周知,从各种新闻报道已经披露的案件来看,刑讯逼供及诱供所针对的不仅有涉嫌犯罪的人,还有不愿作证的证人甚至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刑讯逼供及诱供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但大体上不外乎拷问、吊打、车轮式讯问、疲劳战术、引诱骗术、制造恐惧等花样;而目前司法系统普遍存在并得到默认的是车轮式讯问、疲劳战术、引诱骗术。司法系统实施刑讯逼供及诱供的人大多是直接负责侦查某一案件的公安和检察院人员,有时还有公安人员授意下的监头狱霸等。人们通常以为,刑讯逼供诱供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但不少办案人员都会振振有辞:轻微的刑讯逼供及诱供不仅不会造成误判,而且还会因为"拿下口供"而侦破大量疑难案件。实际上,刑讯逼供及诱供不一定会导致错案,但冤假错案的背后却往往会有刑讯逼供及诱供的阴影。刑讯逼供及诱供的最大危害在于,公安和检察人员打着惩治犯罪的名义,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却干着破坏法制、有违人道的行为。它所败坏的是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损害的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必需的基本的人道和宽容的精神! 
我国刑法历来严禁刑讯逼供,对严重者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刑罚措施,多年来司法机关也一再重申严禁刑讯逼供行为,而现实中却是屡禁不绝,这归根结底都源于在于司法系统普遍存在的默认行为、袒护行为。在侦查手段和水平还相对落后、破案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对于公安机关及其刑侦人员来说,不仅可以有个人业绩还可以提升单位形象和领导政绩,最终都不可避免地与职务晋升挂起钩来。因此,由于刑事诉讼法上的立法规定,口供是重要的定案证据,也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办案人员任意损害犯罪嫌疑人违法办案并未得到有效制止或普遍得到默认,公安部门甚至提出“命案必破”这样不科学的破案要求,不合理的考核制度,是刑讯逼供产生的土壤。
当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健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刑诉制度,弱化口供的证据的效力,是遏止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最近我国司法机关将联合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种规定对防止刑讯逼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更要规范审讯程序与监督程序以及惩罚制度。但也应当看到,法律和制度都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必须切实转变办案理念,树立先进的司法观念,保障人权,才能真正消除袒护刑讯逼供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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