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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死亡后发生的“透支”谁来还

发布日期:2010-08-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介绍

  2000年,高女士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申请办理了一张该行的信用卡。2005年6月,高女士因病突然去世。然而,奇怪的是从2006年11月起,高女士生前办理的这张信用卡却发生了多起透支消费,累计消费金额达人民币4900元,利息1000元。到了该还款的日期,银行见高女士未归还透支款项,遂按照规定向其寄送了催收通知书,但是透支款项仍一直未归还。此后,银行工作人员登门催收时,方才得知高女士早已去世。同时,银行工作人员也了解到,高女士有个年近40岁的儿子林先生。

  该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林先生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来清偿高女士的债务。银行遂以林先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00元、利息1000元以及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因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日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高女士已经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告终止,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她与银行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也因其死亡而终止。所以,高女士去世之后所发生的透支款项,不能认定为高女士生前的债务。银行要求林先生以继承的遗产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信用卡透支系林先生所为,林先生对信用卡透支款不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一是高女士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是高女士死亡后所发生的透支款项是否属其债务;三是谁应偿还该透支款项。笔者对此试析如下:

  第一,关于高女士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

  公民自然死亡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它和出生一样,都属于法律事实。高女士死亡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就民事法律后果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换言之,高女士死亡后,她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因她死亡而当然终止。如果高女士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应由继承人林先生继承。同时,林先生在接受遗产范围内对高女士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高女士死亡后所发生的透支款项,是否属其债务?

  本案原告认为,高女士信用卡透支款虽在其死亡后产生,但仍属其债务。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高女士已经死亡,她与银行所建立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即以告终止,双方之间不可能再有新的债权或债务发生。高女士死亡后,信用卡实物及其透支功能并不随高女士的死亡而消失,银行理应收回该卡。如果银行不及时收回的,那么任何知悉该卡密码的人仍可使用该卡。这就是所谓的信用卡“冒用”,是本案透支发生的根本原因。很明显,此乃他人所为,责任应由此“他人”承担。此时,该信用卡已脱离原有的合同关系,成为冒用之“他人”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或介质。

  第三,谁应偿还该透支款项?

  由于透支款不是高女士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既使林先生继承了高女士遗产,他在所接受遗产范围内,对该透支款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正如本案法院所言,银行未有证据证明该透支款系林先生“冒用”所为,因此,银行要求林先生偿还该透支款项,理应不被法院所支持。

  那么,似乎无人对此透支款项来负责?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高女士信用卡不会自行出现透支款项,肯定是有人“冒用”该卡并进行了透支操作。因此,“冒用”者才是该透支款项的偿还者,应由其向银行支付。但银行很难能找到“冒用”者。此类追透往往困难重重,如不借助公安等外部力量,是难以取得实际效果的。

  案例启示

  本案中提到的高女士从年龄上分类属于老年人,银行向老年人发放银行卡,但却忽视了对老年持卡人生存状况的关注,终引发本案“冒用”透支的发生。当获知持卡人早已去世后,银行不是耐心分析案情,而是盲目发起诉讼,最终花费了诉讼费用但却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认真进行诉前论证,避免盲目诉讼。

  此外,今后银行还应重视对申请者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强化追透管理,严防风险隐患发生。还应特别重视对“收回”信用卡的管理,避免类似案情的发生。



【作者简介】
陈福录 ,西北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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