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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汤圣泉:协议离婚是否必须以“感情破裂”为标准?

发布日期:2010-08-14    作者: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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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登记离婚是否要求“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登记离婚并不需要审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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