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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常见的策略误区

发布日期:2010-08-23    作者:110网律师
既然闹到法院去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就得遵循规则。这规则就是法律规定,不理解或理解不透彻规则,一切的想法、要求只能是水中月、雾里花。以下列举若干离婚诉讼中的策略误区:

   一、我可以立刻把婚离掉!

   离婚问题久商不下,便想到法院诉讼解决,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部分人会认为,只要到了法院,离婚问题就很快解决。事实恰恰相反,一般国内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少至3个月,长至于6个月,这还是一审的期限。若有二审,超过一年是也是平常的事。涉外民事案件(当然包括离婚)则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涉外离婚案件长达一年半才审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当听说案子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能办结,有些人产生畏惧心理,说回去与对方协商协商。协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协商不下,对方又有意而拖着不放,不起诉,结果是:你最后还是必须回到诉讼的程序来——这个看似漫长的程序,实则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序。

   二、我打死也不肯离,谁拿我也没办法!

   部分人抱着“打死也不离”的想法,口头甚至行动威胁,若离婚就跳楼自杀。这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做法,确实可以极大影响了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心理。考虑到有碍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不离。

   似乎,达到了目的。但一部婚姻法,就是把双刃剑,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保障了离婚的自由。哭脑寻短见的方式姑且不论是否干涉了离婚自由,殊不知,每一次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是一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最有利证据。当一方拿着四五份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再次到法院起诉的时候,你想下,法院还会不考虑他的离婚权利吗?

   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在我国实行的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的标准,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列举,但现实生活太纷杂,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经多次判决离婚而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也许司法解释可以加上这条。这是实践中判离最多的事实依据。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都会考虑判离。

   没有离不掉的婚。既然感情已如昨日黄花,那就及时迅速处理掉。

   三、我要跟踪拍照,最好抓奸在床!
 首先得问自己:有能力去跟踪拍照吗?有能力抓奸在床吗?这些活可不是律师干的,得请社会上某些“福而摩斯”去执行,单是金钱这一块都足够让人受不起。而这类人物这类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是没有存在依据的,只能以“商务公司”、“咨询公司”名义打个插边球而存在。对于其素质更是没法衡量,搞不好见钱眼开跑到对方那里去或以此作为索取财物的要挟,到时悔得肠子都青了也来不及。

   其次,要考虑证据合法性问题。若弄到了证据,得看证据的采集地点。如果“床”是自家里的床,即是在自己家中“捉奸”,那判决其有过错、要其赔偿的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某人知道对方与第三者常在家里鬼混,假借出去,然后迅速折返回家里来,此时取得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如“床”是在她人家中或宾馆酒店中,则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弄不好又添多个官司。

   再次,要考虑证据的内容。在街上拍到两人亲密如接吻、搂抱的照片算不算有过错?应不应赔偿?先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所谓过错,只是限“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不能作扩大解释。

   接吻、搂抱的照片及时有上百张,也不等于婚姻法上的“重婚、同居”,那只能说道德有问题,但尚未触及法律层面,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强忍愤怒,你最应该做的就是:收集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分多点财产回来,那才是现实的做法——因为这是你应得的部分,理应努力争取多点。

   四、我消失两年,两人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咨询中很常见的问题。社会对此误传很广,以为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实是对大陆婚姻法律的理解不深所致。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从文字逻辑上分析,可知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离婚:一是感情不合;二是分居满两年。而且这两个条件有关联性,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互为因果关系。

   如何证明分居满两年就令人头疼,当然,不是没有办法,具体个案可以咨询律师。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只会浪费大好光阴,分居都好几年了,法院居然判不离!

   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这就是开头提到的“规则”——“法律规定”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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