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婚姻部分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0-08-31 作者:110网律师
2、2008年底陈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因陈女士经常出差,故儿子由王先生抚养。陈女士在周末及寒暑假期可以接走儿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王先生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根本不让陈女士见儿子,更不让李女士将儿子接走抚养。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了律师。我们经调解无效后,代理陈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本案律师于2009年5月接受被告方委托,经历了简单程序和普通程序各两次庭审,2010年3月一审判决,判决基本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现原告服判息诉,判决生效,被告在陈律师的帮助下,完全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得偿所愿。
4、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早年病逝。父亲田某于2003年7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人赔偿死亡补偿费59600元,被告全部据为己有。死者单位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1万元,被告也据为己有。原告多次催要均遭拒绝,遂形成纠纷。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孙雨的死亡补助费返还给原告孙某、孙某、孙某各1万元。
6、2001年8月,王某与张某结婚。2004年8月,王某在打工期间突发急病身亡,此时,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清理郭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一张户名为王某的金额1.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王某的父母以胎儿尚未出生没有继承权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王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判决从已分割的三分遗产中扣回应为胎儿保留的一份遗产,合计3000元保留给胎儿,并由张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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