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务员法:平等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平等即机会均等,即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允许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均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并有同等的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用,不因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在进人公务员队伍以后,在考核、培训、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即依照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况,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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