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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冲刺阶段重点问题点拨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我国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我国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修宪提案主体是全常或1/5以上代表联名(82宪法新增);通过人数是2/3以上多数;公布则由主席团(宪法惯例)。

  考点2:宪法的分类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是否有法典。

  刚性与柔性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钦定、民定和协定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为分类标准。钦定: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民定:《邦联条例》《美国宪法》;协定: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考点3.现行宪法的修改

  1.1988宪法修正案:(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概括为:土地私营>

  2.1993年宪法修正案:(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概括为:城市出现党>

  3.1999年修正案:(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概括为:只等反私成功>

  4.2004年修正案:(1)“三个代表”(2)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增设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9)将戒严改为对紧急状态;(10)增加主席“进行国事活动”(11)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2)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概括为:三乡非人才,急征保健歌,主席特文明>

  考点4: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方针

  3.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4. 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5.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协。职责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无实际职权。

  考点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93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99修正案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原则上国家所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93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考点6: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该条规定在总纲中。

  考点7:文化制度

  1.魏玛宪法第一次全面规定文化制度。

  2.早期宪法对于文化制度,主要从公民权利而非国家义务角度来保护。

  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道德教育:(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考点8:主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1.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权力受宪法和议会限制。如英国和日本。

  2.总统制:国家设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选举产生;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如美国。

  3.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如意大利

  考点9: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各级人大代表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同时还需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适当数量代表。

  2.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

  (1)县、乡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

  (2)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3.秘密投票

  1.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2.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委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投;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

  考点10:选举委员会

  1.主持直接选举;包括县级选委会和乡级选委会。

  2.县、乡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均由县常委会任命。

  3.选举委员会职责:(1)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民名单的申诉并决定;(2)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3)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4)确定选举日期;(5)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注意:不能审查代表资格;更无权接受辞职或进行罢免>

  4.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

  考点11:直接选举的程序

  1.划分选区:直接选举按照选区来投票;选区有时也划分为选民小组。

  2.分配名额: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本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3.登记选民:经选民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新满18周岁,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的选民,要予以登记;对迁出原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公布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处理。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5.提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该名单在选举日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

  6.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7.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8.当选: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考点12:直接选举的补选和罢免

  直接选举的,由原选区补选;间接选举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由县常委会或乡主席团备案、公告。

  考点13: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 全国、省、设区的市这三级由间接选举。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2. 县级以上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3. 需要召开选举大会,4. 选举大会由本级主席团主持。

  考点14:间接选举程序

  1.提出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2.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始得当选。

  3.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然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常务委员会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4.原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代表;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补选。

  5.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辞职。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

  7.罢免案须经大会过半数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考点15: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1.全国人大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2.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总结为:县级以上国务院;省级建置在人大;乡级变动省政府;经济特区扩展到全市,由国务院审批>

  考点1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考点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变通规定: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但需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1)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2)自行确定属于自治地方的草场、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3)优先开发自然资源;(4)自治州、自治县需要特别减免税的决议,应报省、自治区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考点18:特别行政区制度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的立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可将该法律发回;一经发回,立即失效;但不具有溯及力。

  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立法会2/3以上多数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其任免须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考点19: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

  3.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5.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考点20: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

  3.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或派出机关备案

  4.居委会办理本居民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

  考点21:政治自由

  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2.言论自由在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3.我国对出版自由实行预防制和迫惩制相结合的制度。

  4.结社自由。我国宪法的结社自由,主要是政治性团体的自由

  考点22: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闰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同势力支配;因此,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原则。

  考点23:人身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狭义的人身自由。

  生命权主体是自然人。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毁弃信件损害的是通信自由;非法拆阅侵犯的则是通信秘密。

  考点24: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

  2.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考点25: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批评、建议权。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2.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考点26: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5)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大负责。

  考点2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2. 得超过两届。

  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独有),监督宪法的实施(共有)。

  (2)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

  (7)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艮、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0)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1)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12)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13)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考点28:国务院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决定作出以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考点29: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同级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选举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2.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考点30:宪法解释和实施的保障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和保障:源自英国。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主要有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方式。

  司法机关: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实行附带审查的方式。

  专门机关:源自法国。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形式。主要是宪法控诉的方式。

  考点31:人大主席团

  性质: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专门主持会议的机构

  职权:人大会议期间相关的所有的会议事项。例如:向大会提法律议案;决定其他提案列入大会审议;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人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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