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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03-1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伊始,曾有过“一哄而上”的现象。1994年初,全国有40多家冠以“交易所”字样的期货交易机构或者引进期货交易机制的综合性批发市场。鉴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过于盲目和无序,1998年8月1日国务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对现有14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整顿和撤并,只在上海、郑州、大连保留三家期货交易所。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将期货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这一节我们重点看一下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功能和相关法律问题。

  一、 一个大的足球场?-期货交易所的定义和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顾名思义,就是供交易双方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未对期货交易所做概念性规定。只在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从严格定义上讲,期货交易所是指专门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设施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但本身并不参与期货交易活动,也不拥有期货商品。简言之,就象我们很多人都喜欢的足球运动,再有魅力的球员也只有在绿茵场上才能发挥自己的竞技天分。期货交易所便是这样一个大的足球场,为从事期货交易的人提供一个精彩的舞台。固定的交易场所是有规则的期货交易得以形成的基础性条件,尽管不是惟一的条件。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员制和股份制两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期货交易所是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也采用这种形式。

  会员制是交易所的一个重要属性,这一属性说明了交易所的社会公众性。交易所的这种组织结构形式决定了它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管理机构。它的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渊源主要基于两点:一、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或认可的契约性章程、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则,这些法律文件充分反映了全体会员的共同意志。在我国期货立法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契约就是法律”原则。二、章程和交易规则必须经过期货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方能实施。这就使这些契约性文件具有了对交易者的约束力。

  可见,交易所仅是一个市场管理者、服务者,交易所与经纪会员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中一般性的管理服务关系,比如提供交易场所、设备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特别是对违规会员的查处,虽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机构的行政行为,但属为了公共的秩序与利益,为了整个市场的稳定和规范,显然与纯民事法律关系有区别,似乎带有准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一般有两种类型。

  普通会员,是指只能在期货交易所内从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期货买卖交易活动的会员。不能接受其他任何非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委托,不能代理非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否则即被视为违反交易所规则。

  全权会员,一般指能既在交易所内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也能接受非会员单位委托、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会员。

  二、裁判是如何行使职能的?

  一场足球比赛不只需要场地,而且必须有一个公平的裁判和一整套详尽完备的规则。同样道理,作为一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提供场所不只是提供“地方”,而且包括:

  1、制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所会员一旦违反规则,期货交易所就可按规章和程序做出暂停交易、罚款或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2、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和财务方面的担保。凡去交易所内签订、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由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收集、传播市场信息给会员或社会公众。期货交易所一般都设有计算机系统,用以及时显示期货市场交易行情,并可及时获得各大通讯社、商品和证券交易所传出的各种价格、数量等信息。这样,价格、数量等市场信息得以快速而准确的传播。使期货市场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并使期货交易的时间差和空间差大大缩小了。

  5、及时对成交的期货合约进行清算。因为期货交易中将近98%的成交活动仅仅是期货合约的买卖,到期合约进行实物交割所占比重很小。这种情况在客观上要求期货交易所必须每天对交易活动进行清算,否则就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不间断性与长期连续性。

  6、保证按期对到期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一个根本区别在于期货市场本身具有一种市场自我组织功能。在现货市场上,常常会发生债务拖欠或撕毁合同违约等现象。其中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上缺乏一个保证合约能够及时得以兑现的组织机构及由此产生形成的特殊的市场运行机制。期货交易所的建立则在组织机构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解决了这个难题,从而使严格履行合约、到期实物交割成为现实。

  三、球员可以控告裁判吗?-客户与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关系及诉讼问题

  足球比赛肯定会有输有赢,输的一方不能把裁判痛打一顿了事。因为在这里双方都承认有一个前提,即裁判是公正的、公平的、且他的所做作为是公开的。此时,输的一方能做的只是总结经验,以争取在下一轮比赛中有更精彩的表演。但我们都知道,球场上也会出现裁判不公的现象,有时他是故意,有时是过失,无论如何,由于他的行为,给输的一方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这时,输的一方有无权利寻求救济?是直接向裁判要个说法,还是通过其他途径?

  在期货交易中,若期货交易所对投资者未尽责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势必给期货交易市场造成损失。这种损失的最终承受者表现为二:一是进行自营的交易所会员(即期货经纪公司),二是委托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的客户。对于前者的损害赔偿,我们可以从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性质分析,得出由会员直接向交易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提出诉讼的结论,即期货交易所是会员制组织,它与会员之间存在着以交易所章程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关系,若交易所违背章程义务致使会员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后者即客户的损害赔偿,在期货界,争论一直没有停歇,即,客户可不可以将期货交易所直接列为诉讼主体来寻求救济?

  那么,关键的问题是,期货交易所和客户之间有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没有管理关系?

  我们知道,期货交易所的非营利性决定了交易所不能实施任何与交易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个运作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因此,交易所本身不是期货交易权利义务的载体。客户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自己不能直接入场进行交易,所以,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服务职能只及于直接入场的经纪会员,对客户无权管理,也无义务管理,对客户没有延伸性,所以,交易所与经纪会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客户不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客户如认为交易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义务,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此为理由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基于行纪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其权利未能正确实现或义务未能正确履行,是因期货交易所的行为造成的,也就是期货交易所与客户会员争议的事实有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进入事物交割期间,由于期货交易所与注册仓库的仓容量不够,导致客户未能将已经发运的货物交入仓库,也就没有取得标准仓单,期货交易所中止实物交割。因期货交易所有义务确保实物交割的条件,不能进行实物交割是由交易所造成的,因此,这种情况,客户将期货交易所直接列为诉讼主体是合法的。

  2、会员单位基于法律、政策或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或应当履行的义务未能履行,其原因是期货交易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错误作为造成的,期货交易所与会员、客户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买方违约不接实物,期货交易所作为相对人应当代违约方给付货款接受货物,而决定只给付违约金,中止实物交割。客户未能通过期货交易卖出货物取得货款,其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这种情况,客户将期货交易所直接列为诉讼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期货交易所既可以在某种情况下主张权利,也可在某种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责任。该纪要关于违约纠纷的处理问题第(一)认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期货交易所应代为履行,未代未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代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的权利。第(六)认为,交易所或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制平仓,给经纪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认为,交易所委托的仓库接受卖方货物时,应当履行验收的责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由交易所要对仓库的违约行为向买方承担责任,当然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仓库追偿。第(八)认为,期货交易所应提供完好的设备供会员公司使用,但因信息设备发生故障而给会员或客户造成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文第六关于期货交易中侵权纠纷的处理问题中认为:“交易所允许会员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交易所承担。”

  可见,司法实践中, 不排除期货交易所可以做为原告起诉追究经纪公司或客户的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排除交易所可以作为被告向经纪公司或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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