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3-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有学者对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和体系、立法原则等问题进行研究,认为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内容与范围,凡因社会保障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是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是独立的基本法律部门,其体系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待抚恤法。社会保障的立法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满足人们基本需求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政府统一管理原则。
有学者分析探讨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选择,主张在立法体例上要从分散的低层次立法走向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在社会保障对象上要从“城乡分治”的“身份等级”差别逐步走向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利等;在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给付条件方面要从国家的无限责任到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在社会保障项目方面,宜介于中国现实和国际标准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上,要从“分散管理”走向“统一管理”。
还有学者对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化、专业化管理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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