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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前能拒付医疗费吗?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驾驶出租车揽客时,与骑摩托车的曾某相撞,曾某当即倒地。在医院抢救时曾某被查出脾脏破裂和右胳膊骨折,处理事故的交警要我预付曾某的医疗费。由于事故责任尚未认定,而且我认为事故是由于曾某违章驾车造成的,要我预付医疗费不合情理。因我拒绝预付医疗费,交警部门就把我的出租车扣留了。请问,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我有权拒绝预付医疗费吗?
  答:交通事故是突发事件,抢救受伤者刻不容缓,在抢救中所需的医疗费应当及时到位,不可能等到责任认定后或结案后再支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根据以上规定,交警部门要求你预付曾某的医疗费用,这是正确的。对所预付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在结案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主次和大小分别承担,多退少补。如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确实是由于曾某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而你没有任何违章行为,那么你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所预付的医疗费待结案后应由曾某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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