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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法律制度浅析(下)

发布日期:2010-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属地优越权又称为领土管辖权或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行为有行使专属的司法管辖的权力。领海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是指,除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的限制以外,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物、事件和行为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首先表现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便无法行使任何一种管辖权。沿海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及对外开放的程度,有权独立自主地制定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除受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制约以外,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限制。一般来说,沿海国在制定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到国际海洋秩序,有利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和各种海洋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交流增多,世界经济逐步一体化的时代,任何制定闭关锁国、“寸板不得下海”的法律、法规的做法注定是行不通的。

  沿海国对领海行使属地优越权,主要表现为对领海内的人、物、事件和行为行使民事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的规定,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较为宽松,主要表现是:(1)沿海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但不得以此为目的而停止船舶航行或改变船舶航向。(2)对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过程中或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发生的债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沿海国可以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3)以上第(2)项的限制不妨碍沿海国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条的规定,沿海国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是:(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的;(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沿海国则不能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也不能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当然,这种限制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沿海国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和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如果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应便利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和船上乘务人员之间的接触。除了给海洋环境造成损害的特殊情况外,如果罪行是在进入领海之前的船上发生的,而船舶不进入内水,则沿海国不能对此采取任何步骤。

  沿海国在领海中所行使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仅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不受沿海国的司法管辖。

  五、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在不影响沿海国的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外国船舶有尽快地、迅速地、不停顿地通过或穿越一国领海的权利,而无必要事先获得沿海国的许可或同意。外国船舶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样,实质上是国际法对一国领土主权的限制,目的是为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往来带来方便和惠益。由于这种领土主权限制是普遍的,不具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任何歧视性,不是针对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而是对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不存在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

  享有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不仅包括沿海国的船舶,而且也包括内陆国的船舶。但外国船舶是否包括了军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作明确规定,留给了各国的国内法具体规定。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指出,外国非军用船舶依法享有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换言之,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外国船舶的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通过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进行海上救助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目的在于收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遭受损害的任何行为;(4)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任何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任何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沿海国为了保障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其领海,可制定关于航行安全、海上交通管理、保护电缆和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等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可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外国船舶非无害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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