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示范案例:退休后领了养老保险再就业受伤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0-11-24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中院昨发布示范性案例确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后再就业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李某,在退休后再次就业受伤,起诉到法院申请认定为工伤。昨日,成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指出,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算工伤。该案作为示范性案例公布,将指导全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
李某系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已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成都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为,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撤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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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官说。
今年9月13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王鑫 陈行琬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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