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主任侵占村民专项补偿基金该定何罪
【案情】
韦某是大化县某乡镇村民委主任。2004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大化县人民政府先后下拨给韦某发放、管理本村民委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共6笔,总金额为25万多元。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接受补偿的对象是国有林业单位、集体林场和村集体及经营者个人。韦某领取的这笔专项补偿基金为该村民委17个生产队的公益林管护专项专用资金。韦某收得本村民委17个生产队这笔25万多元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后,除支付24300元管理费给相关单位外,余下的数额仍掌管在自己的身上隐瞒不告诉同村民委的四个副主任,也不让本村民委的各队队长和村民群众知道,擅自将其中的94337.20元用于个人建房、生活开支和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在协助县人民政府从事公务中,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和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将县人民政府下拨给本村民委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94337.20元据为已有,其行为应定贪污罪。
第 二种意见认为,韦某从县人民政府所领取的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的账目金额清楚明确,没有向县人民政府虚报冒领取得这笔钱款项,韦某只是协助县人民政府发放 和管理这笔款项,该村民委没有设立专门财务人员,没有会计帐目,该款项只由韦某个人掌管,韦某主观上是急用钱就直接支取94337.2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韦某利用村民委主任职务之便,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和收入不入帐的方法,侵吞县人民政府下拨给本村民专项集体资金94337.20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韦某利用村民委主任职务之便,挪用县人民政府下拨给本村民专项集体资金94337.20元归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韦某作为村干部代表本村民委17个生产队领取森林生态财政补偿基金是履行村民委管理工作的行为,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韦某从县人民政府领取本村民委17个生产队的森林生态财政补偿基金,是托管关系,应及时拨付给17个生产队,这笔款不属于本村民委的集体财产;韦某将代为管理的17个生产队森林生态财政补偿基金94337.20元非法占为已有。据此,韦某行为涉嫌侵占罪,但没有证据证明拒不退还;同时,侵占罪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没有当事人自诉,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故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探究】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犯 罪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个方面构成的,每个要件都是必须是,缺少一个要件都不成为犯罪。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 定的,每一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它是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法律标准,故对本案的探 讨,笔者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来叙述。
贪 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行为人既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又侵 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财物,即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 本罪的客观要件:所谓侵吞,是隐瞒事实真相,收入不入帐的方法。所谓骗取,是采取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的方法。所谓盗取,即监守自盗。其他方法,如在国内外 事务交往中接受礼物该交公不交公,挪用公款后携款逃跑等。本罪的主体要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月是其它依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如村民委员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1)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过失不构成本 罪。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贪污罪。本案中,犯罪的主体要件韦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其它依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犯罪客体要件是本村民专项集 体资金,不是公共财物,犯罪客观要件不是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而是利用经手本村民集体资金的使得条件,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给他 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故韦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挪 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 归还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行为人侵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是要是公款。本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 批准而擅自将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超过三个月未 还。本罪的主体要件:与前述的贪污罪相同。本罪的主观要件: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归还。本案 中,韦某犯罪的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韦某犯罪的主体要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韦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和主体要 件,韦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职 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行为人侵害的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数额较大,以 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 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韦某虽然有隐瞒事实真相,收入不入账的事实,但是没有采取伪造单据、销毁帐目等“冲帐”、 “平帐”的手段,通过查帐能发现单位资金被挪用的事实,因此韦某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 件,韦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 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的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行为侵害的是他人 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要件:明知是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但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韦某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管理本村民17个 生产队集体财产,不属于侵占罪的代为保管。韦某如果将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或挪作他用的,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或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 罪。其次,韦某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后又作出赔偿的,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韦某占用他人财产拒不退还的。故韦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和 客体要件,韦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 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 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行为人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本罪的客体要件:行为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是成 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故意为之。挪用资金的四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要件,挪用资金罪就不成立。本案中,韦某系村民委主任,非国家工作人员,韦某利用村民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管理本村民委17个生产队集体资金94337.20元擅自用于个人建房、生活开支和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韦某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结果】
当 地检察机关以韦某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韦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韦某的行为涉嫌侵占罪,但没有证据证明拒不退还,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地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以被告人韦某犯贪污罪为由依法提请上级检察 机关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这样一审法院原判决被告人韦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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