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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政策名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简要介绍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园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并建立“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体系和协同工作机制。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主办券商的支持。

三、支持群体

(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园区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四)园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

四、申请流程

五、受理单位

中关村管委会:

政策咨询:刘起    82691709   qliu@zgcvc.com

岳冬立  82691705   dlyue@zgc.gov.cn

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蔡磊

咨询电话:82483091

    真:82483093

电子邮件:lcai@zgcvc.com

    址:www.zgcfg.com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9

六、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申请代办资助的主办券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工作合作券商;

(二)与园区企业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且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七、资助标准

(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6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

(五)券商资助:主办券商推荐的园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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