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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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