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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应当给我多少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10    作者:王学海律师
山东即墨市网友:我在试用期内受了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我想辞职不干了,请问企业应当给我多少赔偿?
王学海律师答复: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不辞职,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工作,领取岗位工资。并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你所说的辞职,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由用人单位以青岛市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6元,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16元。据此换算,如在年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约为人民币96000元左右。
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另按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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