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诉讼管辖
发布日期:2010-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什么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既避免了完全破坏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如何计算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失? 1个回答10
- 请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否委托北京闻到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处理论 0个回答0
- 工资及著作权纠纷 4个回答10
- 著作权纠纷 7个回答20
- 《民事诉讼状》、《答辩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
- 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侵权认定的探讨——“网络著作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综述
- 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
- 人民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 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诉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员工跳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及“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的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网络搜索引擎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其判断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