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定金条款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定金条款和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
--------------------------------------------------------------------------------
 
 
  2004年12月,原告周强与被告张清签定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住房一套出卖给被告,价款8万元。被告先付定金1000元,同时预付房款2 万元,余款在原告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3日内付清。双方当日签定合同后,被告依约将预付款、定金共计2.1万元给付原告,原告也于当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随即迁往入住。2005年1月,被告因对所购房屋不满意,就搬了出来。并向原告明确表示,自己不要房屋了,只要求原告退还预付房款2万元,定金就算了。原告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已产生税、费等3000余元,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泸县人民法院。
  如何处理本案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中的定金条款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牺牲定金为代价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只能获得被告的1000元定金,被告的2万元预付款应予以退还,而对原告产生的税费等损失,被告不应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中的定金条款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被告已严重违约,被告除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外,还应赔偿原告办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3000元;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罚则和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如果定金罚则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可以适用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3000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分述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分为立约定金、订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是什么性质的定金?法律未明确规定。大多数人认为是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上述第一种观点就是把定金作为解约定金看待的。被告以牺牲定金为代价,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当双方约定的定金较少,而守约方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较大时,采取这种观点处理,显然对守约方不利;第二种观点把定金作为违约定金,认为被告已严重违约,被告除要牺牲定金为代价外, 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这种观点在让被告承担定金罚则责任的同时,又让被告赔偿实际损失,其实是使被告受到了双重处罚,显然于被告不公;第三种观点在确认被告违约的同时,不是简单地适用定金罚则或者同时适用赔偿实际损失,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当定金与实际损失相当时,由原告选择适用。当造成的损失较定金较多时,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采用这种观点处理本案较为妥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