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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如何规范办理采购业务

发布日期:2011-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各采购单位:

  为及时完成好政府采购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政府采购中须注意的具体事项作如下简要说明,请在办理具体采购事宜时认真阅读。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一、政府采购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二、采购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法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七)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八)采购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九)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十)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十一)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人不得要求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范围

  (年度)济南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采购方式发布媒体为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以上及其他方式都在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发布。

  六、采购人注意事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外各种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需用以后年度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各种贷款资金。

  资金性质决定了政府采购行为与私人采购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一是政府采购主要是为实现公共需要而进行采购,采购人在具体采购中所购买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主要是为满足某一具体项目实施的需要,并非是最高档、最完美的东西,主要强调适用性,而非个性化。二是必须依法采购。为不耽误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好在制定有关项目具体采购计划时事先了解政府采购具体办理程序,预留足够的办理具体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三是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四是必须做到有计划地进行。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人。采购人依据采购计划及时申请办理采购事宜。以便政府采购中心有充足的时间组织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只能推荐同档次的三个品牌。 
 
  2、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组织实施,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采购中心方能按具体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3、在具体申报采购项目时须明确提供所采购项目的性能要求及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要求、支付款项方式(一次性或分期)并落实资金来源,并将采购资金划入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户。采购项目受理后,采购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和确定相关资料,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联系聘请咨询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在这过程中采购人要将采购需求对专家详细说明;采购中心依据论证资料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审核确认后,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进行网上公告,同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采购项目的答疑或现场勘察。

  4、评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标事务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授权代表要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参加时采购人人数限一人,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参加的,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程序和结果。 
 
  5、在评标结束后,当众宣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上网公告。

  6、采购人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中心审核签章后合同生效。所签订的合同不得违背采购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履行完毕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及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付款时采购人出具付款申请表,并及时核对资金余额。履约期满后,采购人出具中标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和验收报告,采购中心据此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 
 
  8、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七、法律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规定,采购人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6)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8)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9)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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