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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行政许可法》按照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6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比如,药品、食品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对从事这类活动法律并不禁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无线电频谱的分配等。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比如,律师、会计师、建筑施工企业、医院等职业、行业的资质、资格。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电梯安装的检测、消防验收,出入境卫生检疫,防洪工程设施验收等。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不能转让。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诸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人聘用秘书之类的事项,都是完全能够自主处理好的事情,就没有必要由政府去管理。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行的许多资质资格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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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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