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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内容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务院和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和规定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已依法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再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是否做好向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项目是否搞好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有无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

  (二)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是否研究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标准,积极运用规则、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合同、备案等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是否按照市场化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

  (三)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制定并落实下列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无以下违法行为:

  1、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不确定一个机构或者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应当向公众公开而不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向被许可人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7、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要责令改正,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开展情况和效果

  重点监督检查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以新闻报道、版报、专栏、行政许可公益广告、宣传图片(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的情况,学习培训和考试(核)情况;以及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活动,是否基本上达到了使行政许可实施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自觉性;是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了解自身享有的各项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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