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拟写的一点体会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在一些地方,个别工商办案机构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1,在叙述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手段、结果等要素不能一一表述,基本要素不完备,无法从中看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貌、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2,对确认违法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作交待,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缺少必要的说明。3,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只写条、款、项,不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使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迷惑不解,存有狐疑。4,对听证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过程缺少表述,在有的案件中,办案机构下达《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三天期限内提出了减轻自己行政责任的事实和情节,工商机关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从而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但这一过程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容易使当事人或其他人产生“工商局想怎么罚就怎么罚”,“工商局执法随意性大,没有真事”的想法,不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事业。5,在表述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交待行政和司法救济权不完善、不规范,如:有的把申请复议的期限写为15日;有的不交待起诉期限及向哪一家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属于复议前置的,却一并交待了司法救济权;有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起诉提起之日期为15日,而告知为三个月。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执法人员对处罚决定书从思想认识上重视不够,认为无关紧要;二是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没有吃深吃透;三是法制机构把关不严;四是执法人员自信心不足,担心言多必失,被人抓住把柄。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逐步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如果我们对以上种种问题听之任之、不去改进,当事人就不能从处罚决定书中看出其行为违法的程度、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处罚的结果是否畸轻畸重、是否过罚相当、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就容易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从而就会难以达到教育规范的目的, 最终就会直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
因此,我们认为,一定要十分重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详实,基本要素要具备,语言要精炼;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充分,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得到体现;定性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要引用,且引用要完整、清晰;听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过程要体现;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告知一定要充分、完善和规范。使工商执法的内容和过程在处罚决定书中得到充分展示,使当事人对其受到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处罚决定书成为向社会展示工商机关文明、公正、公平执法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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