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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的时间要求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工商行政处罚的五个时间要求

  实施工商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下列五个方面的时间要求:

  立案调查的时间要求

  一般情况下为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这一规定需要注意四方面的问题。第一,不宜在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后,未作任何调查就立即决定立案。因为有不少投诉、申诉、举报、移送、交办材料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不然的话后面还要走销案程序。第二,要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即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第三,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立案时间的,要履行申请、报批手续,要有书面材料随案入档。第四,对投诉、申诉、举报、移送、交办材料中,涉及需要依据检测、鉴定结论方可决定是否需要立案的,检测、鉴定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内,但应在收到检测、鉴定结论后立即决定是否立案,确保不超过规定的时间要求。另外,对工商部门在巡查中主动发现的案件,也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要求

  针对无照经营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

  针对传销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针对其他违法经营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90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不得超过7日。目前,仅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两部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了15日、30日的时间要求,其他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的时间要求,但根据法理和办案实践,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应在立案之后开始,作出处理决定之时(或前)结束,即这一时间受立案至作出处理决定时间长短的约束。而《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此,针对其他违法经营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90日。另外,《行政处罚法》对实施具有准行政强制性质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也明确了时间要求,即不得超过7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要求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为彻底解决过去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程序规定》对作出处罚决定这一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这也是《程序规定》的亮点之一。《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该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传销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果在查处过程中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还要受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限制。《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处理决定”应该理解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如果采取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就应当在30日(最长45日)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里需要指出两点:第一,这7日的时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在不能当场送达的情况下,在7日期满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交邮电部门邮寄送达、或交受委托的工商部门送达的,不算过期。第二,如果是委托送达,受委托的工商部门应该自收到委托送达函及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7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要求

  为自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非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时间要求虽然非由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但也是工商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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