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海关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须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海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呢?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待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因此,生效的处罚决定是强制执行的基础;尚未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因其法律效力不能确定,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第二,当事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海关强制执行的根本前提和核心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才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予履行,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客观上不能履行处罚决定,譬如,当事人经济上没有支付能力,不能按期缴纳罚款,就不能认定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海关也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第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履行处罚决定,海关自第16日起可视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已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规定了具体给付义务。这里所说的给付义务是指海关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执法实践中,海关处罚决定给付义务的标的通常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如罚款、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另一类是行为,如暂停企业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资格,撤销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等。需要说明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产和行为,如果海关所作处罚决定未规定具体给付义务,譬如警告,就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