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行政常识 >> 查看资料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步骤:

  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执法人员在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根据案情,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必要的证据。

  执法人员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的。

  简易程序完成后,执法文书应在七日内交本科室备案。

  三、执法文书备案归档:

  备案归档文书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存根、《送达回执》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份简易程序案卷组成一本卷宗,顺号排列,保存三年。

  四、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