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也就是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公民,而不能适用于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
(2)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是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只是由于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无力负担才采取的一种救助办法,其目的是要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和保障。
(3)原告依法提起的追索抚恤金的行政诉讼,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制度,有利于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公民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不致因交纳不起诉讼费用,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审判上的保护。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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