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 暴力抗拒执行被拘
2009 年10月20日9时10分左右,徐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202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7KM+400M处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侧翻入道 路左侧,与对面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农用运输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徐忠当场死亡,农用运输三轮车乘车人肖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忠驾驶的无牌号三轮 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农用运输三轮车均无保险。经铜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徐忠无机动车驾驶证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 车行驶时,观察注意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左侧,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某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车辆行驶时,违章载人, 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徐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6月,原告张华(死者徐忠之妻)、徐冰(死者徐忠之 女)、徐强(死者徐忠之子)诉被告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121142元、丧葬费4750.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40892.05元。
判 决生效后,被告李某并未履行该生效判决,铜山法院的执行法官依法传唤李某到法院谈话,但其均未到庭。2011年1月19日,执行人员驱车前往其住所地,经 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并说明情况后,李某及其妻肖某拒绝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为了确保案件尽快执结,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1月21日,当执行法官再次来到李 某家中强制执行时,李某及其妻肖某置法官的说服教育于不顾,肖某不但不听劝说,反而情绪更加激动、言词激烈,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并将一名执行人员的制服 撕破。肖某以暴力方法抗拒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铜山法院依法 对肖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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